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如何解除婚姻/洪明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2:41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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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08年,李二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李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未能识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婚后不久,陈某诉至法院,认为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无效,请求法院解除两人婚姻关系。

  二、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证,其与陈某的关系属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以离婚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按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李二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二用其哥哥李大的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实际登记结婚的是李大与陈某,李二与陈某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两人属同居关系。相反,李大与陈某,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因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或通过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法理评析:

  关于如何解除陈某与李二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李二与陈某的关系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本案中李二与陈某于2008年才认识,两人不存在事实婚姻情形,因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李大与陈某形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李二与陈某形成同居关系,在未解除李大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前,陈某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本案陈某与李二的关系就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民事诉讼程序解除李二与陈某的同居关系。

  关于如何解除陈某与李大的关系问题。李大与陈某虽然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两人不是自愿结婚,李大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盖章,结婚证是用欺骗方式取得,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但因其不属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故不能申请法院直接撤销该婚姻关系。另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并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其婚姻登记,比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婚姻登记条例》,因此,陈某不能直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与李大的婚姻关系。陈某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李二冒用李大的身份与陈某登记结婚,就同时形成两个法律关系,即李二与陈某的同居关系和李大与陈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可由法院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除,对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途径解除。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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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6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人 民 政 府

               二ΟΟ七年九月七日







桂林市工业用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工业企业内的办公和生活用地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用于发展工业的用地。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发改、建规、经济、环保、财政、投资促进、国资等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监察部门对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全过程进行同步监督。
第五条 因涉及保密事项不宜以公开竞争方式提供的工业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条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适用《桂林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暂行办法》(市政〔2002〕60号)和《桂林市企业使用土地资产处置补充意见》(市政〔2005〕51号)的规定。
第七条 工业企业因扩大生产,在本企业周边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立项、环保许可和通过用地预审后,可挂牌出让。挂牌内容应包括扩建项目名称、产业要求、位置、面积、出让价格、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城市中心区工业企业实施“退二进三”,采取土地置换方式供地的,原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政府根据企业发展规模、投资落实情况等,重新安排企业用地。收回的原工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退二进三”企业用地的建设项目、位置、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出让价格等应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意向书签订后,招商部门(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在完成工业用地相关手续后,设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公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条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应包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有关费用。出让底价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有关技术规程评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转土地交易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土地交易中心编制拟出让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并在招标拍卖挂牌前10日在交易场所和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
(二)宗地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产业要求、投资强度、生产规模;
(五)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期限和竞价方式等;
(七)确认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保证金;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要求的期限内,竞买人应向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符合公告要求的竞买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委托投标、竞买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土地交易中心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土地交易中心在收到投标人、竞买人申请后,应对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发给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资格的将申请资料退回。
第十五条 土地交易中心在发出招标拍卖挂牌通知书和文件5日内组织投标人、竞买人集中勘察出让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十六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规定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封密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拍卖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九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土地交易中心将挂牌宗地的建设项目名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投资强度、建设规模、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土地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土地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土地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而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公告要求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土地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出让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出让人未能按成交确认书要求提供土地给受让人使用的,受让人有权解除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缴土地出让金、定金和其它相关费用。
竞得人未按成交确认书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逾期按日加收土地出让金额的1‰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竞得人后,土地交易中心应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产业要求、投资强度、规划建设要求、开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而擅自采取协议出让的,或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密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20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制度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己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对口联系市人大代表,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主任会议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选区走访或约见市人大代表一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为出席会议审议大会各项议案做好准备。
  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组织代表围绕会议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召集代表座谈,征求代表的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代表列席,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行政区域建立代表小组,每年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活动计划,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六、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组织学习培训和开展代表活动。
  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寄送有关资料,提供政情信息,支持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八、认真处理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由主任会议召开专门会议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及时督办,并由办理单位答复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答复代表。
  九、组织代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总结表彰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推动“民本岳阳”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