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应注意的两个问题/田婷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32:03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非法证据”指侦查部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以违反当事人权利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排除”指不能用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批捕、起诉和定罪的证据。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在法院审理时发挥作用,即不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使用,这种方式是以审判时排除非法证据促使侦查和起诉部门规范取证和使用证据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是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于违反该条规定收集的证据是按照第四十二条作为证据使用还是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排除其证据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非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可见,在我国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是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其证据资格,法律却未作规定。

一、对非法证据的理解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但是,这种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并不都是真实合法的,它们或者本身就是违法的事实,或者是其表现形式不合法,或者是其来源即收集手段不合法的事实,以不合法的“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这是难以被接受的也是绝不应该被允许的。所以,证据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分。我国法律中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通过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证据本身作为客观事物并无非法与合法之分,证据的合法性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可以从法律规则或者原则中推导出来。简单地说,非法证据就是违反了法定的证据形式、表现形式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收集手段而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同时也体现了法制文明在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方面的进步。将一些证据规定为非法的是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确切的说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如果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根据,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如果肯定非法证据的证明资格,那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诉讼权利将得不到保障。法律一方面要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又要保障人权,维持二者平衡的重要因素就是要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重。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认定

排除非法证据也就是切断其对待证实的案件的证明力和影响力,如果将非法证据比作一种传染病毒,要防止其传染有三个途径: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预防易感染者。对于非法证据一经产生便是客观事实不能被消灭,如果我们不能杜绝非法证据这一“传染源”的产生,只能采取其他有效的途径阻止非法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其途径主要有:

第一,切断非法证据对案件审判者的影响,使案件的审判者接触不到非法证据,这样就迫使其丧失证据的证明能力。在陪审团模式下,法官在法庭开庭审理前将其认为不具有可采性和非法的证据剔除,从而是陪审团根本接触不到不足采信和非法的证据。我国虽然没有陪审团,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不能排除非法证据。

第二,当然,我们不能在庭前审查程序中排除一切非法证据,如果上一种切断非法证据“传播途径”的方法仍然不幸的使法官受到了非法证据的“感染”,则要求庭前审查机关明确告知法官对非法证据不予采信。同时,在法官作出审判时,要求其详细说明判决的根据,从而证明其裁判已经排除了非法证据的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天津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烟台市民政局: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于3月初在烟台市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议。现将《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当地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贯彻执行。

附一: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1988年3月6日)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于1988年3月4日至6日在烟台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协会副理事长、民政部城福司副司长江亦曼,协会秘书长、民政部城福司处长吴景松和天津市、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天津、烟台儿童村的村长等。会议听取了江亦曼副理事长代
表唐一志理事长所做的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听取了中国SOS儿童村出国考察小组考察泰国、 菲律宾儿童村工作情况汇报;推选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讨论了关于加强儿童村管理工作的问题。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讨论了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致认为,自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成立以来,工作是有成效的,博得了国内外的好评。特别是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在天津、烟台市民政部门、儿童村分会的领导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指导下, 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妈妈的招聘和培训
、孤儿的收养和教育、工作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建立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使儿童村建立起正常的管理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两市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们的辛勤劳动分不开的。会议对此作了充分肯定,并要求两个儿童村认真贯彻民政部领导关于加强儿童村管理工
作的指示精神,努力把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办成国际上第一流的儿童村。
会议对第一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全体理事为建设我国儿童村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
(二)会议考虑到第一届理事会部分成员因工作调动不再参与理事会工作的情况,决定改选理事会。经过协商,一致推选章明同志为第二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唐一志、王子成为名誉理事,江亦曼、王寅、王笑、孟立华、李吉忠、杜博生、朱铭吉、吴景松、麻桂林、冯慧同志为理事。推
选江亦曼同志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吴景松为秘书长。
(三)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管理体制和儿童村协会的职责问题。一致认为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是接受国际SOS儿童村组织资助, 为收养我国孤儿而建立的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应分别接受天津、烟台两市民政局和两市儿童村分会的领导。烟台市儿童村应按此原则,尽快理顺领导关系。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和天津、烟台市分会的职责(详见附件一)
(四)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人员编制问题。一致认为儿童村的人员编制应当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提倡一人多职、一专多能,坚持纠正人浮于事现象。行政人员要严格按照地方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配备,不得随意增加编制。会议要求在两年内,儿童村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在内)与孤
儿的比例必须达到1∶4;今年内必须达到1∶3.5。每位妈妈负责管理的孤儿应当从6人增加到7人。
为适应改革的需要,会议决定天津市儿童村试行村长、工作人员和妈妈的聘任制,实行村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烟台市儿童村待领导关系理顺以后再试行上述改革。会议认为,两个儿童村招聘妈妈的合同期以五年为宜。
(五)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财务管理问题。一致认为,儿童村的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工作必须加强。儿童村的日常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要求, 编制预算、决算和月开支报表,经当地市民政局主管处、科和地方分会负责人审查后,送北京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各项开
支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超预算开支必须事先追加预算。预算外开支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北京办事处需聘请一名兼职会计,会同地方儿童村分会对儿童村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财务监督,会议决定对儿童村的日常经费开支( 包括固定资产和维修、家庭流动资金、妈妈和助理妈妈工资、工作人员和临时工工资、医药费、车辆用油和交通费、管理费、其他)逐项核定后制定合理的开支标准。 具体开支标准由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共
同研究制定,报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批准后执行。
为加强儿童村外汇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国际SOS 儿童村组织负责人库廷先生的要求,会议决定自今年7月起,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为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提供的外汇经费将由直接拨给儿童村改为直接拨给北京办事处,再由北京办事处根据儿童村的预算转拨给儿童村。
会议决定,将儿童村的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交由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管理和使用。外汇额度主要用于儿童村建设、分会活动经费和发展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外汇额度款只能用于儿童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必须事先提出预算,报送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审批。? 褂们榭霭丛卤ㄋ椭泄鶶OS儿童村备案。 会议决定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名义委托国家审计署国际司对天津、 烟台儿童村和北京办事处的日常经费开支、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的使用实行长期审计,一年抽审两次,年终审计一次。预算、决算和月报表按期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六)会议讨论了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的工资标准问题。一致认为,民政部1986年2月24日(86)民城函第42号关于制定天津、 烟台两市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工资标准基本是适宜的,要继续按此通知规定执行,同时对村长、村长助理、妈妈的工资标准也作了一些调整(? 咛骞ぷ时曜技郊?。
会议同意两个儿童村和两地民政部门的意见,对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 烟台市儿童村包括孤儿在内)按当地规定标准,实行副食品物价补贴, 补贴的经费由儿童村日常经费开支。
(七)为提高儿童村的管理水平,使各项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会议要求两市儿童村分会和儿童村今年内研究和制定儿童村的财务管理、外汇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办法或细则。北京办事处也要制定相应的儿童村财务、外汇管理、监督和审计办法的规定。
(八)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工作方针和孤儿教育问题。一致认为,两市儿童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精神,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指导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把孤儿培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把儿童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会议确
定儿童村的工作方针是:文明办村,勤俭持家,坚持“五爱”教育,培养“四有”人才。(“五爱”指爱祖国、爱人民、 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爱科学。“四有”指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附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和天津、烟台市儿童村分会工作职责
(一)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中国SOS儿童村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指导和协调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的工作;
(3)负责儿童村经费开支和外汇使用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工作;
(4)协调我国儿童村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合作关系;
(5)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协调与国内外社会福利团体的合作关系;
(6)领导北京办事处的工作。
(二)中国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工作职责
(1)负责领导当地儿童村的工作;
(2)审查儿童村的经费预算、决算和每月开支情况;
(3)负责儿童村外汇额度的管理和使用;
(4)协助儿童村开展对外宣传和社会赞助活动;
(5)协调儿童村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工作关系;
(6)负责向当地民政部门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报告儿童村的工作。
(三)北京办事处工作职责
(1)负责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联络,接收格迈纳基金会、国际儿童村总部以及国外有关单位的汇款;
(2)负责儿童村的外汇管理工作;
(3)接收儿童村的财务开支、银行对帐、人员变动等各种报表、单据, 并负责审查和转报工作;
(4)处理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日常秘书工作。

附三:中国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1)儿童村村长,月工资220元。
(2)村长助理,月工资190元。
(3)妈妈在培训期间(六个月),月津贴70元(不含食宿费用);实习期间(一年半) ,月津贴150元(不含食宿费用);两年后正式月工资200元(不含食宿费用)。
(4)其他工作人员月工资平均按160元计算,各类人员具体工资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确定。



1988年3月25日

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2001]文21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在1999年已出台《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明政[1999] 275号文)的基础上,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优化股权设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可出售部分股权或吸收其它成份的股份,改善股份单一、股权过于集中的现状;对股权过于分散的企业,应鼓励按企业章程约定规则,促进股权内部流动转化、适当集中,或从外部吸收其它一些形式的股份,改善"小而散"的状况,并按出资人到位、企业法人财产权到位的要求,构建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
  二、加大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改制改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和设定管理岗位与管理人员的职数,推行职工竞争上岗、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制度,取消企业干部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建立企业与职工以劳动合同为标志的新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鉴证等管理工作。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依据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的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动薪变,形成职工收入能增能减、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盘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国有企业在改制中需转让变现土地使用权的,由同级政府土地收储中心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储。收储时由收储单位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协商,按一定价格给予收储补偿;收储后经转让、拍卖的净增收入部分,再提取二分之一给予增加补偿。补偿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同级政府的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社会保障等改革成本支出。
  四、加快工业小区的建设发展步伐。各县(市、区)应利用城郊区位优势,合理规划、建立和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小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并参照沙县做法制定落实相应的小区开发政策,用最优惠的地价、电价、水价和减免其他各项收费等吸引外来投资,重点吸纳民资、外资,争取每年都有一批企业进小区"落户"。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工业小区创业发展资金,扶持入区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资金来源主要为区内土地出让收入、区内税费地方分成收入、政府拨款等。由工业小区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创立和管理,根据入区项目规模和科技含量,给予扶持和补助。对乡镇引进小区的投资或新增投资,其税收的地方所得和涉及的经济总量,可按实际数划分给各乡镇。
  五、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各部门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对涉及改制企业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供水、气、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改制企业办理水、气、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手续费、开户费。企业改制改组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原企业注册资本(包括资产重组各企业原有注册资本)以内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增加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税务部门、建设(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房产变更登记和不涉及土地分割或面积变化的土地变更登记时,每证只收工本费。对改制企业涉及的房地产契税,在国家新的相关政策未出台之前,予以缓交。对社会审计、评估(含房产、土地)、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原最低标准的50%以内收取。
  六、理顺劳动关系。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可以继续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今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在企业改制前后工作年限累计计发经济补偿金(原固定工第一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计发);企业改制成为非国有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职代会通过,可根据企业支付能力、职工工龄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转为入股股金,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共担风险;对于在改制中经协商确实不能就续订、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省政府闽政[2000]266号文件的规定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七、完善销售人员的分配办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建立不同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对内设销售机构,可实行联销、联货款回收、联报酬、费用包干的办法;对销售人员可在核定相应价格的前提下,实行按销售业绩结算抽成提取收入,或按推销产品的数量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凡为企业推销压库产品或介绍新产品销路并实现销售货款到账的,可按销售回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列入财务费用。
  八、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必须与职责、贡献挂钩。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试行年薪制,充分发挥分配机制的激励功能。对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经营者工资报酬形式由董事会全权确定。
  九、本规定作为《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条款中与原若干规定(包括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