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房屋买卖毁约现象增多的原因及对策/周洪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08:37   浏览:8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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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以来,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毁约案件呈明显增多之势,该类纠纷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当地二手房交易秩序,针对这种情况,笔者结合我院近年来案件审理的情况谈谈当前房屋买卖毁约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及对策。

  一、房屋买卖毁约的特点

  1、炒房引发的毁约。炒房者为了获取房屋转让的巨额差价,而在短时间内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双方往往由于房款未付清等原因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房产大幅增值后,出卖方在利益的诱惑下背信毁约,不接受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余款或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纠纷。

  2、拆迁房买卖引发的毁约。农村土地被征用后,部分被安置户获得了两套以上的拆迁房,在其将多余的房屋出售的过程中,因此类房屋无法在交易时立刻办理过户手续,在房价上涨后,出卖人往往以其配偶或子女的名义以侵害共有权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产生单方毁约行为,侵害买受人权益。

  3、一房两卖引发的毁约。某些动机不纯者就一套房屋与两位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选择出价较高的一方与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出价较低的一方背信毁约。另一种类似的情形是,出卖人在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以该房屋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造成买受人因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共有人称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其同意,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

  4、房屋承租人以卖房人转让房屋前未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种情形下,卖房人通常会与第三人串通并伪造存在租赁关系的相关证据。

  5、卖房人以未告知房屋抵押权人转让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房屋买卖毁约的原因

  1、制度存在漏洞。房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人记载并不作硬性要求,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也通常将共有房屋只登记于其中一人名下。中介机构急于赚取佣金,也怠于规范操作,对房源信息既不作核实,也不对买房人作善意提醒。上述制度的漏洞为毁约提供了可趁之机。

  2、买房人缺乏保护意识。由于购房心切,加之法律知识缺乏,买房人购房前,对房产证和合同内容以外的重要信息根本不作了解。

  3、毁约收益高、成本低。买房人在毁约前会咨询律师,盘算得失,即使只有百分之五十一的可能,也会选择提起诉讼,毕竟由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代理费用或者违约代价要远远小于胜诉获得的房屋涨价收益。

  三、对策建议

  1、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我权益。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买卖时,要审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尤其对违约责任要明确约定。对拆迁房、预售商品房等无法在交易时马上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应注意审查房屋的共有人状况,如有成年共有人,应要求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对能够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应在支付房款的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避免出卖人事后毁约。

  2、加强法制宣传,树立诚信意识。利用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大对房屋买卖毁约行为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使意图毁约者明确毁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倡导诚实信用交易原则,建立诚信为本、依法履约行为规范体系。

  3、加大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房产交易的监管,完善房产备案登记制度,增强房产销售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对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严肃惩处。另外,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促使其及时整改。

  4、买房人自身须提高警惕。购买二手房时,要调查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已经设有抵押或租赁,签订买卖合同时,要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外还可以适当提高违约金。务必要求其他共有人一同签字。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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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31号


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对口支援地震灾区临时住所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帮助地方政府“选好址,配好套,管好用”,快速有序地安置灾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全程指导和服务。应及早介入,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灾区建设过渡性集中安置区(50套活动板房及以上)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和备案(登记表形式附后)。
  
   三、地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填报辖区内过渡性集中安置区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及时对未能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统计,并协调解决。
  
   四、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
  
   五、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过渡性安置区的选址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按照我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地震灾区过渡性集中安置区)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地震灾区过渡性集中安置区)

建设单位 (盖 章)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总 投 资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占地类型 □ 工业用地 □ 农业用地□ 其他公共用地 安置规模及人数 套 人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拟开工日期 预计使用年限
计划建设期 联系人及电话
环境敏感区 □ 不涉及□ 涉及(□ 自然保护区 □ 风景名胜区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其它)下游饮用水源 □ 无 □ 有(如有,距离: 公里 取水量: 吨/日)
饮用水来源 □ 自备水源 □ 区域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排放及配套环保设施 生活垃圾收集及配套环保设施
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 无 □ 有(如有,请填以下内容)污水处理简要工艺:污水处理规模: 吨/日排水去向:□ 城市污水管网 □ 其他 垃圾收集点 □ 无 □ 有(如有,请填以下内容)垃圾收集点数量: 个垃圾收集规模: 吨/日拟处置方式:□ 填埋 □ 焚烧 □ 其他去向:
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点 □ 无 □ 有(如有,医疗废物去向: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案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注:如有条件,请附上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布置示意图。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1990年8月22日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售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的行为。
出售建筑物是指建筑物所有者在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行为。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征税范围。
(二)经济权益转让是指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无形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现暂列举技术权益转让、商标权益转让、版权权益转让等3项。
1.技术权益转让,是指技术拥有者,将该项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商标权益转让,是指商标专用权所有者,将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3.版权权益转让,是指版权所有者,将版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出版权、复制权、播映权、展览权、摄制影(视)片权、翻译权、改编权等项权益。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四、纳税地点
(一)适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税范围的,在土地和建筑物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如所转让的土地和出售的建筑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则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营业税。
(二)适用“经济权益转让”税目征税范围的,凡出让方属于个人,在受让方所在地由受让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凡出让方属于单位,在出让方核算地缴纳营业税。
五、减税、免税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在1991年底前由5%的税率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凡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取得的版权权益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从事技术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1990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