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天价“拆迁补偿费”埋单——拆迁“钉子户”在叮谁的血!/芥末味的夏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6:50   浏览:8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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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天价“拆迁补偿费”埋单—拆迁“钉子户”在叮谁的血

芥末味的夏天


  最近,随着地产市场的升温,拆迁“钉子户”和拆迁主体(政府或以政府名义代行其事的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也“火”了起来,把这火烧的最旺的当属四川成都金牛区天回镇胡昌明先生的“前任夫人”唐福珍女士。
  他这一把火烧红了网民,炒热了舆论,映及了全中国全世界。
  网民、舆论、国内权威、国外著名评论家众口一辞;胡前夫人值得同情,共产党的“强拆制度”野蛮。于是,政府学者又炒,这要修法果真如此吗?
  做为一个有多次拆迁经历的业内人士,却有着很另美的感受,这种感受压抑已久,今儿昌天下之大不韪,布之众。让大家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评评理。
  首先,胡前夫人不是弱势群体,她代表的家族有工厂,有商店,且无偿违法占有1600?建筑面积的国有土地长期进行盈利性经营而未被“强拆”和处罚。是典型的多金强势之族,如果她们算“强势群体”,差不多一大半中国人就是奴隶。
  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在中国的一、二、三线城市和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不能说没有违法拆迁的情况,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为了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更为了项目顺利进展,宁都给予被拆迁对象超出国家补偿标准许多的合理补偿。
  虽然说“人心无足,蛇吞象”,但一般平民百姓对于这种合理补偿下的拆迁是给予配合的。偶尔闹一下只不过是一种惯性,在中国哪有拆迁不闹事的道理?多做做工作,多给俩钱也就行了。
  能够形成“钉子户”的往往是那些涉权、涉黑、涉金的“强势人物”,而且他们的建筑物往往又是胡搭乱建强取豪夺来的违法建筑,他们依仗权势,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漫天要价—而且反复无常,无休无止地折腾;或串联于群众或弄权于上级;或动用黑恶势力暴力抗拆, 总之搅得四城不安乌烟瘴气。
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有组织的对抗强拆—找能说会道的人出来应酬,找老弱病残出来耍赖,找胆大妄为的出来玩命(包括玩火)…….
  胡前夫人是否如此,我不好说,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无论按照哪国的法律,胡氏家族对这次拆迁补偿的要求,都是漫天要价。
  无论何种原因,胡家占地无证是一个铁的事实。能够利用违法建筑经营长达十三年而不被处罚和强拆,除了当地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之外,只能说明胡家在当地有权有势。除此之外,一切辩论都苍白无力。
  按照万国法律的规定,无法律依据侵占他人土地,不仅是违法恐怕还沾点发罪的边。对于这样的建筑实施强拆不应给予任何补偿,其违法所得也应予以没收。
  当地政府违反法律规定,给胡家280万的补偿,说明了胡家的强势和政府的无奈甚至无能!
  姑且胡的说法是完全正确的。那么请问你在他人的土地上建房设厂挣了多少钱?再说七百万元无税无费的成本造1600?的建筑是金还是银的?
  刚才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成都市商品住宅的均价在五千五百元左右,像胡家这样的地段的商品房,均价在四千元左右。
  按照功能说,胡家的房子属工业建筑,即使有证,它也比住宅价格低的多。
  胡家以无证的工业建筑房屋,要比市证的商品房还要多得多的补偿,合理吗?
  是非可公论。但我们要有感情,更要有理性。
  说了这么多,似乎还没说到点子上。
  成都似乎是修路,拆迁成本当然由政府埋单。但,如果是住宅开发呢?对这种天价补偿费谁埋单?
  答案一定是:万恶的开发商。
  且慢、打住。世界上没有一个开发商是这样的傻蛋,他绝不会从自己腰包里掏一分钱去补给被拆迁户。国家财政制度明确规定:拆迁费用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部分。而房地产成本直接决定房产价格,这部分天价补偿款,一定会在房价里冒出来。
  于是高房价—天价房出现了。
  谁埋单?购房者,老百姓!
  当然,导致高房价的原因主要是政策和制度上的,但,越来越高的天价拆迁补偿款,也是重要的成因之一。
  本世纪初,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占房价的5?左右,现在已经达到15—20?之间。而且有越来越见长之势。在许多一、二线城市,城市拆迁补偿新旧比例差不多在1.5左右(1?旧房换1.5?新房)。近郊农村还要高一些。这样,就买下了一个非常危险的炸弹—开发商只愿占用耕地或净地搞开发,谁也不愿进行旧城改造。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旧城改造项目搞一个赔一个,而且是赔掉腚。
  一般旧小区的建筑容积率在1.2到1.5之间,而国家法定的开发容积率在2.5到3之间,这样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开发商每获得1.2?的住宅,建筑面积,就必须承担3?的住宅开发成本,这样,除非房价在张两倍,否则,没人敢去搞旧城改造。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资源非常宝贵,无限的“天价补偿费”只能导致建设者弃旧图新,挤占本来就给稀少的土地资源。
  所以,放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原则搞竞价式的(天价)拆迁补偿,结果只能是这样的:1.凭先天条件和强取豪夺占有土地资源的少数人越来越富;2.平民百姓和穷人面对的房价越来越高;3.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越来越混乱。
  仅此一家之言;是一种向隅而泣的抽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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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文《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联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地字〔1996〕213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保证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核算、反映和监督各级财政周转金的专业会计。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的会计年度和月份划期,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有外币收支的应按照国家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成人民币记帐,同时记录外币收支。
第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七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应统一由各级财政的预算部门或专门机构(以下通称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和结果。
第十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本级管理机构内部及有关方面管理、监督和决策的需要。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中有关数字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第十五条 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资产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掌管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银行存款、财政周转金放款、借给下级周转金、待处理周转金、暂付款等。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开设计息的存款户。
银行存款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十九条 财政周转金放款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贷放给借款单位的周转金。
周转金放款的贷放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条 借给下级周转金是指本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供周转使用的资金。
借给下级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待处理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经初步审计已成呆帐,但尚未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程序报批,以及因生产经营停止、项目停建等因素,暂时不能收回的周转金。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作出呆帐处理的决定后,冲减待处理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 暂付款指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或暂付的待结算款项。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暂付款的发生和清理,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负债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能以货币计算、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上级周转金、暂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借入上级周转金是指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周转资金。
借入上级周转金按实际借入和归还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六条 暂存款是指收到不明性质款项和其他暂收或应付的待结算款项。
暂存款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暂存款的发生和清理,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五章 基金及结余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基金及结余是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掌管的财政周转基金、待处理基金、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等。
第二十八条 财政周转基金是地方财政用来进行有偿周转使用的基本金。
财政周转基金以财政实际拨入数、“占用费及利息结余”实际转入数及由“待处理基金”转入和转出数入帐。
第二十九条 待处理基金是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列为“待处理周转金”后,相应从“财政周转基金”转入的资金。
待处理基金在“待处理周转金”的转入、收回和批准作为呆帐核销时同时入帐。
第三十条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是地方财政周转金使用过程中所得的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委托放款手续费及按规定开支业务经费后的余额。原则上在年终结算一次。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不得出现红字。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收入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资金占用费收入是指因财政周转金放款和借给下级周转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资金占用费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三条 利息收入指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存款的利息。
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帐。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支出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在开展业务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开支。包括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及业务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因借入上级周转金而付给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的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六条 手续费支出是因委托银行放款而付给的手续费。
手续费支出按实际支付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七条 业务费支出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包括项目评估费、专家咨询费、财会用品费等。
业务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及时入帐。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八条 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科目如下表
--------------------------------------------
顺序 编码 科目名称 顺序 编码 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三、基金及结余
8 322 财政周转基金
1 103 银行存款 9 333 待处理基金
2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10 337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3 132 借给下级周转金 四、收入类
4 133 待处理周转金 11 431 资金占用费收入
5 134 暂付款 12 432 利息收入
二、负债类 五、支出类
13 531 资金占用费支出
6 232 借入上级周转金 14 532 手续费支出
7 234 暂存款 15 533 业务费支出
--------------------------------------------
第三十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下列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一、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因外币往来发生汇兑损溢的,可相应设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
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不得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之用。在编制会计凭证和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
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四十条 资产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103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在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存款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的银行存款数。
3.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可在有关的专业银行存款,并按规定计息。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明细帐”,根据收付款凭证和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并定期与银行核对。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 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的贷放和回收。
2.本科目借方,记贷出数;贷方,记收回本金数及转入“待处理周转金”数。借方余额反映贷出尚未收回数。
3.本科目应按管理部门和资金贷出的不同用途设置“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进行分户、分管理部门、分项目核算。
第132号 借给下级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借给下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出和回收。
2.本科目借方,记借给下级财政的周转金数;贷方,记还来或冲转数。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尚未归还数。
3.本科目按下级财政名称和管理部门设置“借给下级周转金”明细帐。
第133号 待处理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所放款项,逾期难以收回,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时挂帐的资金。
2.本科目借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金放款”转入数;贷方,记清理收回和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办法》作呆帐处理数。借方余额反映尚在清理的“待处理周转金”。
3.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和管理部门名称设置“待处理周转金明细帐”。
4.本科目与“待处理基金”为对应科目。
第134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暂付待结算及其他应收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暂付或应收发生数;贷方,记结算报销或收回数。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数。
3.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暂付款明细帐”。
第四十一条 负债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232号 借入上级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向上级财政借入周转金的借入和归还。
2.本科目借方,记归还或冲转数;贷方,记向上级财政借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尚应归还上级财政的周转金数。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按借入单位名称和资金性质设置“借入上级周转金明细帐”。借入单位少的可以不设。
第234号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收到不明性质和暂时存入的待结算款项及其他暂存和应付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付出或转帐数;贷方,记暂存和应付发生数。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清理款。
3.本科目应按单位名称设置“暂存款明细帐”。
第四十二条 基金及结余类科目说明
第322号 财政周转基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基金的设置、增加和减少。
2.本科目借方,记财政收回数和经批准转作待处理数;贷方,记设置、增拨和年终由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转入等增加数,贷方余额反映实有的财政周转基金。
3.本科目应按周转金的管理部门和资金性质设置“财政周转基金明细帐”。
第333号 待处理基金
1.本科目核算因周转金放款转入待处理而发生的基金结转事项。
2.本科目借方,记收回和经批准转作呆帐处理数;贷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基金”转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尚待清理的待处理基金。
3.本科目与133号“待处理周转金”为对应科目,一般不再设明细帐。
第337号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1.本科目核算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后的结余。
2.本科目借方,记年终(或季末)从“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科目转入数;贷方,记年终从“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经审核无误后,年终应全部转作财政周转基金。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不设明细帐。
第四十三条 收入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431号 资金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2.本科目借方。记退还数;贷方,记收入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入数。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贷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帐。
第432号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借方,记退回或转出数;贷方,记收入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利息收入的累计数。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的贷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实际需要设置明细帐。
第四十四条 支出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531号 资金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因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2.本科目借方,记支出数;贷方,记误支收回数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资金占用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帐。
第532号 手续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办理委托银行放款手续,按委托合同支付的手续费。
2.本科目借方,记支出数;贷方,记收回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手续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实际需要设明细帐。
第533号 业务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支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借方,记实际支出数,贷方,记收回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业务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业务费支出明细帐”。明细科目应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设置。

第九章 年终结算和结帐
第四十五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每月结帐一次,并在年度终了前,对各项帐目、资金和财物进行全面清理和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结束当年帐务。
结帐的具体方法,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第四十六条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清理各项借贷款项,核对各户贷款余额。
二、核对上下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入借出款项,做到帐帐相符。
三、清理往来款项,尽可能结清应收应付款。
四、清查资金,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记齐帐目后,即可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一般分为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三个环节,依次作帐。
一、年终转帐。首先算出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帐前的资产负债表,经试算平衡后,将“资金占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得出本年的“占用费及
利息结余”数。最后将“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中。
二、结清旧帐。将转帐后无余额的帐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全年累计数”下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帐、旧帐结束。
三、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总帐、明细帐各个帐户的余额,编制年终“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帐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帐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总帐和明细帐各帐户预留的空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由各种报表和文字说明组成。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表、财政周转金放款、借款回收情况表及其他附表等。
第四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资金活动状况的报表。
本表的项目,按资产、负债、和基金及结余的类别,分别列示。在编制和报送月、季报表时,还应列示收入、支出类项目。
第五十条 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是反映占用费和利息收入及其相应的支出状况和结果的报表,它同时考核业务费支出情况。应列示各项收支发生数及结余数额。
第五十一条 财政周转金放款、借款回收情况表是反映财政周转金投向及周转情况的报表。按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和待处理周转金明细帐分项列示。并同时列示借给下级周转金的总数,以反映周转金运用的全貌。
第五十二条 其他报表及附表,由上级财政临时布置。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可增加必要的报表或指标,但向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报送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报表的格式、内容、口径汇总和报送。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本级财政预算部门报送报表。报送的日期和份数由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在编制、汇总报表时,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两个部分。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
第五十五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要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周转金会计电算化软件,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并经省以上财政部门鉴定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核算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原订的各种周转金会计制度、有偿资金会计制度财政信用会计制度等,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资 产 负 债 表 表一
编报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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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科 目 名 称 | 年初数 | 期末数 | 科 目 名 称 | 年初数 | 期末数 |
| | | | | | |
|-----------|-----|-----|------------|-----|-----|
| | | | | | |
|-----------|-----|-----|------------|-----|-----|
|资产 | | |负债 | | |
|-----------|-----|-----|------------|-----|-----|
| 银行存款 | | | 借入上级周转金 | | |
|-----------|-----|-----|------------|-----|-----|
| 财政周转金放款 | | | 暂存款 | | |
|-----------|-----|-----|------------|-----|-----|
| 借给下级周转金 | | |基金及结余 | | |
|-----------|-----|-----|------------|-----|-----|
| 待处理周转金 | | | 财政周转基金 | | |
|-----------|-----|-----|------------|-----|-----|
| 暂付款 | | | 待处理基金 | | |
|-----------|-----|-----|------------|-----|-----|
| | | |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 | |
|-----------|-----|-----|------------|-----|-----|
|支出 | | |收入 | | |
|-----------|-----|-----|------------|-----|-----|
| 资金占用费支出 | | | 资金占用费收入 | | |
|-----------|-----|-----|------------|-----|-----|
| 手续费支出 | | | 利息收入 | | |
|-----------|-----|-----|------------|-----|-----|
| 业务费支出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合 计 | | |
--------------------------------------------------
主 管 会 计 年 月 日
编表说明:本表“年初数”,按上年最终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填列,“期末数”按总帐科目当期余额填列。
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 表二
编报单位: 年 月 分(季) 金额单位:
---------------------------------------------
| | | | |
| 项 目 | 本 期 数 | 累 计 数 | 说 明 |
| | | | |
|------------|-------|-------|--------------|
|一、收 入 | | | |
|------------|-------|-------|--------------|
| 1.资金占用费收入 | | | |
|------------|-------|-------|--------------|
| 2.利息收入 | | | |
|------------|-------|-------|--------------|
| 3.…… | | | |
|------------|-------|-------|--------------|
| 4.…… | | | |
|------------|-------|-------|--------------|
| | | | |
|------------|-------|-------|--------------|
|二、支 出 | | | |
|------------|-------|-------|--------------|
| 1.资金占用费支出 | | | |
|------------|-------|-------|--------------|
| 2.手续费支出 | | | |
|------------|-------|-------|--------------|
| 3.业务费支出 | | | |
|------------|-------|-------|--------------|
| (1)项目评估费 | | | |
|------------|-------|-------|--------------|
| (2)专家咨询费 | | | |
|------------|-------|-------|--------------|
| (3)…… | | | |
|------------|-------|-------|--------------|
| 4.…… | | | |
|------------|-------|-------|--------------|
| | | | |
|------------|-------|-------|--------------|
|三、结 余 | | | |
|------------|-------|-------|--------------|
| | | | |
---------------------------------------------

编表说明:
1.本表反映财政周转金机构的收支情况及业务费支出的明细情况。其中:“本期数”反映报告当期(月或季)情况;“累计数”反映从年初截止报告期止的累计情况。
2.本表各项收支数,按总帐及明细帐的相应科目,以期末余额列“累计数”;以期末余额减上期期末余额列“本期数”;以本表的“收入”减“支出”等于“结余”。
财政周转金放款、借款回收情况表 表三
编报单位: 年 月 分(季) 金额单位:
------------------------------------------------------
| | | 本 期 发 生 数 | 待 处 理 | |
| 科 目 | 期 初 数 |---------------| | 期末数 |
| | | 借 出 数 | 回 收 数 | 周 转 金 | |
|--------------|-------|-------|-------|-------|-----|
|一、预算类周转金 | | | | | |
|--------------|-------|-------|-------|-------|-----|
| ××× | | | | | |
|--------------|-------|-------|-------|-------|-----|
|二、工业类周转金 | | | | | |
|--------------|-------|-------|-------|-------|-----|
| ××× | | | | | |
|--------------|-------|-------|-------|-------|-----|
|三、农业类周转金 | | | | | |
|--------------|-------|-------|-------|-------|-----|
| ××× | | | | | |
|--------------|-------|-------|-------|-------|-----|
|四、商贸类周转金 | | | | | |
|--------------|-------|-------|-------|-------|-----|
| ××× | | | | | |
|--------------|-------|-------|-------|-------|-----|

|五、文教行财类周转金 | | | | | |
|--------------|-------|-------|-------|-------|-----|
| ××× | | | | | |
|--------------|-------|-------|-------|-------|-----|
|六、预算外类周转金 | | | | | |
|--------------|-------|-------|-------|-------|-----|
| ××× | | | | | |
|--------------|-------|-------|-------|-------|-----|
|七、外经类周转金 | | | | | |
|--------------|-------|-------|-------|-------|-----|
| ××× | | | | | |
|--------------|-------|-------|-------|-------|-----|
|八、基本建设类周转金 | | | | | |
|--------------|-------|-------|-------|-------|-----|

| ××× | | | | | |
|--------------|-------|-------|-------|-------|-----|
|九、社保类周转金 | | | | | |
|--------------|-------|-------|-------|-------|-----|
| ××× | | | | | |
|--------------|-------|-------|-------|-------|-----|
|十、其他类周转金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其中:周转金放款小计 | | | | | |
|--------------|-------|-------|-------|-------|-----|
| 借给下级周转金小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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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会 计 199 年 月 日 报出

编表说明:
1.本表所指放款是指贷放给用款单位的资金,借款是指向上级财政借入的资金。
2.本表“期初数”,上期本表的“期末数”填写;“本期发生额”按“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待处理周转金”明细帐有关明细项目及总帐“借给下级周转金”科目的本期发生数填写,“期末数”应与有关各帐的相应余额相同。
3.本表科目的“类”和“项”,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置;需要设“目”者,由各地自选规定

附件二:凭 证
一、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必须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单,根据记帐凭单和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帐。做到收支有据,责任清楚。
二、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放(借)款合同、借据;
2.开户银行转来的各种收款、付款回单,资金占用费和利息清单(或入帐通知单);
3.各支付凭证;
4.往来结算凭证;
5.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三、记帐凭证一般格式如下:
记 帐 凭 证
199 年 月 日 顺序号_____
---------------------------------------------
| 摘 要 | 借方科目 | √ | 贷方科目 | √ | 金 额 |
|--------|--------|---|--------|---|--------|附
| | | | | | |
|--------|--------|---|--------|---|--------|单
| | | | | | |
|--------|--------|---|--------|---|--------|据
| | | | | | |
|--------|--------|---|--------|---|--------|
| 合 计 | | | | | |张
---------------------------------------------
会计 记帐 复核 制单

四、记帐凭单的填制和使用,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附件三:帐 册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一般应设置:日记帐、总帐、明细帐等。
一、日记帐反映贸币资金的收入和付出,财政周转金会计只设银行存款日记帐。
二、总帐反映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和核对各项明细帐。
三、明细帐对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各明细帐的设置要求,按本制度各科目的使用说明办理。
四、帐簿可使用通用的三栏式和多栏式,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设置。

附件四:分 录 举 例

会 计 事 项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
----------------------------------
一、拨入周转金的核算
1.收到预算拨入周转金 银行存款 财政周转基金
2.预算收回周转金 财政周转基金 银行存款
二、借入周转金的核算
3.收到上级财政借入周转金 银行存款 借入上级周转金
4.归还上级财政借入周转金 借入上级周转金 银行存款
5.上级通知免(或减)于归还时 借入上级周转金 财政周转基金
(注:此项分录系指因处理呆帐,原已从“财政周转基金”转入“待处理基金”情况的。
如原系代办上级项目贷款,而本级原作“借入上级周转金”入帐,未作“待处理”的,呆
帐经上级批准核销并减免部分原借周转金的,可作:借:借入上级周转金贷:财政周转
金放款)
三、委托银行放款的核算(委托放款形式多样,这里仅举一种例子)
6.收到银行付款回单 财政周转金放款 银行存款
7.收到用款单位还来放款 银行存款 财政周转金放款
8.收到用款单位交来资金占用费 银行存款 资金占用费收入
四、借出周转金的核算
9.将周转金借给下级财政 借给下级周转金 银行存款
10.收到下级财政归还的周转金 银行存款 借给下级周转金
11.收到下级财政付给的资金占用费 银行存款 资金占用费收入
12.通知下级财政免(减)于归还时 财政周转基金 借给下级周转金
五、待处理周转金及待处理基金的核算
13.按规定转为待处理周转金时 待处理周转金 财政周转金放款
同时作 财政周转基金 待处理基金
14.经清理收回放款资金时 银行存款 待处理周转金
同时作 待处理基金 财政周转基金
15.经批准作呆帐核销时 待处理基金 待处理周转金
(上级借入周转金经上级直接核销并减免的,可参照第6例说明)
六、资金占用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
16.收到用款单位交来的资金占用费 银行存款 资金占用费收入
17.收到下级财政交来的资金占用费 银行存款 资金占用费收入
18.付给上级财政的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支出 银行存款
七、利息收入的核算
19.收到银行结算的存款利息 银行存款 利息收入
八、手续费支出的核算
20.付给委托银行的手续费 手续费支出 银行存款
九、业务费支出的核算
21.直接用存款支付业务费用时 业务费支出 银行存款
22.暂付给委托代管业务费部门时 暂付款 银行存款
23.代管业务费部门结报时 业务费支出 暂付款
十、往来帐户核算
24.暂支某项费用尚未结算 暂付款 银行存款
25.结算报支 ××支出 暂付款
26.结算收回余款解入银行 银行存款 暂付款
27.收到暂存款项 银行存款 暂存款
28.归还暂存款项 暂存款 银行存款
十一、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的核算
29.将资金占用费收入转入 资金占用费收入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30.将利息收入转入 利息收入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31.将资金占用费支出转入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资金占用费支出
32.将手续费支出转入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手续费支出
33.将业务费支出转入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业务费支出
十二、年终结转周转金本金的核算
34.将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转入周转基金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财政周转基金



1996年9月13日

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的实施方案》、《中山市主干农路“硬底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的实施方案》、《中山市主干农路“硬底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中农〔2008〕54号

各镇区农办、财政所(分局):
现将《中山市推进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的实施方案》和《中山市主干农路“硬底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由中山市农业局印发的《中山市主干农路“硬底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中农〔2008〕17号)同时终止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推进主干农路“硬底化”
工程的实施方案

为了巩固提高我市农田路网建设的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用四年时间, 实施全市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现根据实际情况,以切实可行为原则,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的时间、范围对象和目标
全市主干农路“硬底化”的实施时间:从2008年起至2011年,共四个年度。
实施范围:在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中山市2001—2005年农田路网建设规划》实施以来,路面宽6 米以上,路基坚实、高50厘米以上,路面铺沙石,道路的整体或大部分经过耕作区的农路。
实现目标:四年内完成主干农路“硬底化”1000公里,平均每年250公里。
二、建设标准
主干农路“硬底化”的建设标准为:铺设水泥路面宽4米,厚20公分,两边路肩填沙石,压实后与水泥路面同一水平,路肩各宽1 米以上。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
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以市政府补贴,镇政府配套,村组积极筹措的原则进行。市、镇、村三级投入按40%、40%、20%的比例分担。按照这个比例,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0万元,用于农路“硬底化”工程,各有关镇区安排配套资金5000万元,村组筹集2500万元。各地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适当调整镇村两级的出资比例。
(二)资金使用
1、为确保资金的使用成效,市财政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硬底化”工程的主体建设。同时,为了使“硬底化”工程又快又好完成,市财政将坚持资金到位优先,限额补贴,滚动预算等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
2、各有关镇区配套的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启动,其中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管理费等。
3、贯彻事权和财权配套的原则,要求实行一级体制的有关镇区,必须根据市下达的建设任务,按资金分担原则,在镇区财政中足额安排建设资金,支持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确保该镇区任务的完成。
4、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总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建设总体计划任务安排
市农业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镇区2001-2007年度农路建设情况,结合基本农田面积、各地自报等情况综合确定各镇区4年建设计划总任务。原则上,各镇区每个年度的项目建设规模为该镇区建设计划总任务的25%。市可根据各镇区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对各镇区建设任务作适当调整。
(二)年度建设项目的申报和任务的下达
各镇区根据市的总任务,组织编制2008—2011年本地区总体规划,于2008年6月底前报市农业局。在每年6月底前,按本镇区的总体规划制定出下年度的具体建设计划,报市农业局审核、平衡后,于10月底前下达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农路“硬底化”建设为跨年度工程,期限为一年,由当年的7月份起到次年的6月份止,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建设内容。每个项目完成后,都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投入使用,按规定整理好验收资料存档。
五、主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路“硬底化”工程,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把该项工程的推进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提高我市农路建设的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求各有关镇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一把手担任,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农业、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有关镇区要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农路“硬底化”工程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方面工作,要根据本地农业区划布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构想,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蓝图,进行专项规划。在制定规划时,力求科学合理,要防止重复投资,造成浪费。要做到层层规划,先由村作出规划报镇区,镇区经调整、综合平衡后报市农业局。
(三)加强检查验收。市成立检查验收小组,由市农业局、财政局、驻农口纪检监察组等组成,负责对全市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抓好年度建设计划的落实,并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验收。镇区也相应成立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监理验收小组,由镇区农业、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水利等部门派员组成,负责建设项目审查核实,施工期间的质量管理,竣工时的检查验收,确保项目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四)加强考核和奖励。市政府把农路“硬底化”工程建设任务列入镇区工作的考核目标,根据各镇区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分数评定。同时,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中,提留一定金额,用于奖励完成任务出色的镇区。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主干农路“硬底化”专项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山市推进主干农路“硬底化”工程的实施方案》,做好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干农路是《中山市2001—2005年农田路网建设规划》实施以来,路面宽6 米以上,路基坚实、高50厘米以上,路面铺沙石的农路,道路的整体或大部分经过耕作区;所指“硬底化”就是铺设水泥路面。
第三条 主干农路“硬底化”的建设标准为:水泥路面宽4米,厚20公分,两边路肩填沙石,压实后与水泥路面同一水平,路肩各宽1 米以上。
第四条 各镇区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建设规划一式三份,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由农业局统一接收。上报内容包括:
1、镇区农办、财政所联合行文的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申请报告;
2、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规划的平面图;
3、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建设综合统计表,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工程量、预计资金投入、资金来源,承建形式(是否招投标)等。
镇区上报的规划经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平衡后再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到镇区,由镇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建设工程原则上采用招标承包施工。
第六条 市每年对本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建设竣工工程进行验收。
1、验收内容:(1)根据各镇区上报年度主干农路“硬底化”规划的平面图,实地查验工程整体完成情况;(2)查验工程的招标文件,承包合同,各项交收文件等,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实地丈量工程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标准和要求。
2、在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或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镇区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书面申请。验收申请中要附有市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各工程项目招标施工证明文件、镇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
3、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与办法:
1、市财政资金按每公里补助20万元的幅度进行补贴,并按工程进度拨款,执行一级财政核算体制的镇区由所在镇区财政按比例补贴。
各镇区必须按照市下达建设计划做好建设实施方案,如实际竣工工程超过市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则超出部份不列入补贴范围;实际竣工工程少于年度建设计划的,按实际竣工工程计算补贴资金。
2,市农业局、财政局可根据各镇区工程量大小和施工进度,提前分批预拨部份补贴资金,但总量不能超过该年度计划补贴资金的70%。
3、各建设单位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市农业局、财政局将定期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一经发现有违规情况,将通过财政扣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