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伊利挺住!/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34:34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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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伊利挺住!

王瑜


亨氏控股的一家以色列合资公司被迫召回其出品的人造婴儿奶粉,这种奶粉被怀疑与三名婴儿的死亡和10名儿童患病有关。雅培4款瓶装婴儿液态奶产品由于所含维生素C未达到产品标签上所示含量,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召回。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2006年紧急召回“问题奶粉”美赞臣,称婴幼儿若服用该奶粉,会将金属颗粒吸入咽喉或肺部,容易导致体内呼吸系统和咽喉严重受损。北京检验检疫局查出惠氏爱尔兰工厂生产的“学儿乐”奶粉亚硝酸盐含量超标。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3+奶粉,元素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当我们讨伐国内的“问题牛奶”时,我们被一时的愤怒遮蔽了理性的目光;当我们的妈妈们去香港抢购国外品牌的奶粉时,她们忘记了即使是国际著名品牌的奶制品同样也会出现严重问题。

奶粉事件对我们乳品企业造成沉重的打击,三鹿要被收购了,而作为行业的龙头老大蒙牛和伊利也是损失惨重,甚至传出蒙牛可能被恶意收购的消息。乌云不可能永远遮蔽草原上的太阳,危机也不会始终将中国奶业缠绕。人们不会因为吃饭噎着而不再吃饭,也不会因为牛奶出现问题而不再喝奶。尽管我们可以期待中国的奶业重新崛起,既然恶狼进入了羊圈,就不要指望它轻易就走开,我们需要去驱赶。这次由三鹿奶粉引发的牛奶质量问题,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的缺陷,这个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来解决,我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世界承诺在一到两年内解决。我们的生产企业不能消极等待“暴风雪”自行停歇,更是要努力寻求解决之道,走出危机。

树立一个品牌并不难,蒙牛只花了几年时间就在中国家喻户晓,而守卫一个品牌却很难,我国很多著名的品牌如“三株”、“爱多”等迅速崛起又迅速的陨落,像是流星划过长空,只留下短暂的光芒。企业家们都有着一个美好的愿望就是树立国际大品牌,做百年老店,让品牌长久的流传。但纵观国际大品牌,无一不经过各种危机的历练,甚至可以说,大危机造成大品牌,没有经过大危机的品牌就不可能成为成熟的大品牌。此次问题奶粉事件,对国内的奶业大品牌而言是重大的危机,也可以看成是重大的机遇。挫折使人成长,危机也让企业得到历练,蒙牛和伊利尽管在国内是最为著名的两个奶业品牌,但其实他们都很年轻,没有经历过大的危机,如果能通过这次危机加强自身的修炼,那么将变得更加成熟,离国际大品牌的梦想又跨进了一大步。

品牌是什么?这个问题有千百个答案,不同的行业都会从自己的行业角度去诠释。我国的企业只注重品牌的知名度,以大的广告投入,从传播的角度去推广商标/品牌,而不注重丰富商标的内涵,不练内功,倚靠什么“中国名牌”、“质量免检”等虚名装点自己,造就我国品牌的“气球效应”,气球可以被迅速地吹大,看起来很庞大、很光鲜,但是气球越大越容易爆破,一点小小的危机都可以致其为死地,因为缺乏内涵,所以顷刻间就化为泡影,甚至祸及企业,就像南京的“冠生园”一次陈年的月饼馅事件,直接导致该企业的倒闭。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到要“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首次为品牌框定了大致范围,蒙牛的牛根生说“大品牌要负大责任”,为品牌做了更为准确的定义:“品牌就是责任”。

据说三鹿在问题爆发前就已经知道其奶粉中有毒,但是三鹿采取了隐瞒真相做法。这种做法非常的糟糕,在电报发明以前,消息的传递速度只有人腿快,传递的范围也走不出多远,在互联网时代,消息的传递速度等于光速,我们再也无法将消息封闭在一个小范围里,短瞬间就迅速传递到世界每一个角落。三鹿因为不想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最终整个企业以及每个员工都要为此负责,其负责人恐怕要承担刑事责任。当著名冰激凌品牌“哈根达斯”被曝光质量问题时,其实是来自一个举报电话,称发现一个假冒“哈根达斯”的加工厂,该加工厂无牌无证、卫生环境一塌糊涂的地下作坊,该作坊供应着深圳哈根达斯全部5家店的货源。按照“三鹿”们的思维完全可以顺势咬定该加工厂是假冒的,但是哈根达斯却坦承这个加工厂是自己的,这就是责任。哈根达斯向消费者深表歉意,将深圳各分店的冰激凌蛋糕下架封存,并决定永远关闭出问题的“厨房”。哈根达斯关闭问题厨房,同时接受退货,这种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消费者、公众、政府和媒体的认可,后来其产品经过大范围抽检显示无质量问题,消费者信心渐渐恢复,使其顺利度过了这次品牌危机。

蒙牛的牛根生在处理奶粉危机的公司内部会议上说:“责任在谁?我们每个人都逃脱不了干系。”蒙牛没有将责任推脱给奶农,坦诚公司以及公司每个人都有责任,也没有以“不知道”来推卸责任,认为“不知道”这三个字绝对不能成为自我开脱的理由。在责任面前,蒙牛的选择就是负起完全的责任!对于3个批次的问题奶粉,干净迅速地全部召回。对因食用问题奶粉而造成身体疾患的消费者,将按照国家标准双倍赔偿,今后五年内查出由此造成的疾患负责到底。蒙牛还郑重承诺,为了做到对消费者坚决的、彻底的、全面的负责任,将委托国家及地方相关检测机构,对蒙牛所有产品进行全面检测。为了承担责任,蒙牛人做好了不惜一切代价的准备。

好个“大品牌大责任”,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在于企业制造问题食品,以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获利手段却可以不用负责任。蒙牛、伊利选择了承担责任,而且作为大品牌自愿承担大责任,采取了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并且真心实意地解决问题。所以不管目前多么困难,蒙牛、伊利请挺住,我们相信你们一定能度过危机,并且通过这次危机成熟成为国际大品牌,历经百年而不衰。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网址: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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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刘莉


  经济活动中存在众多的交易关系,这些关系体现在各种法律规范中,主要有典型的经济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侵权关系等。随着经济活动中“公司”这一商事主体成为经济交易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公司制度下的法律关系逐步被人们所重视,此法律关系的主体开始采取各种途径保护及救济自身的权益,人民法院受理以公司法律制度角度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法律依据分散及操作性不强,还由于法律工作者对公司法律制度重视不够导致这些案件一直处于实务界争论较多的案件类型。在这些案件中公司内部权益诉讼居多,由于其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工作者容易找到诉讼角度和依据,但对于公司外部债权人保护则一直是司法实务界研究的难点和重点。对债权人保护途径或措施是维护公司法人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前提条件,所以本文在公司法律制度下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途径探讨此类诉讼形式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债权人诉讼的基本分类

  公司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二条共列有22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则有20处明确规定可以诉讼的条文。上述案由的规定是以案件类型分类,公司法可诉条文则是以公司类型及公司经营阶段进行分类,不是以公司诉讼主体分类,本文是以债权人主张为主线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在案由中如下纠纷可以债权人为主体身份诉讼,主要有:
1、股东出资纠纷(《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第94条股份公司部分);
2、发起人责任纠纷(第95条股份公司);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第20条3款、一人公司第64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第150条);
5、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第19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6、公司清算纠纷(第184条债权人可申请指定清算组)。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角度

  债权人提起诉讼从诉讼主体指向上分为:债权人向公司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股东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董事、高管人员等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1、 股东和管理层滥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现状

  公司是资合兼或人合性质的组织形式,当出资人或股东向公司注入资金经过核准验资后,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即属于公司,与原出资人或股东个人财产相脱节,形成了公司独立的财产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股东以出资额或出资股份为限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但是由于公司制度建立中有些股东或公司管理层恶意转移公司资本,私自占有公司财产和故意制造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状况,导致公司资产外流,侵害了某些股东利益的同时,严重损害交易对方即债权人的利益。有的公司被股东掏空,名存实亡,履行交易中一部分义务随后逃之夭夭,债权人追究时以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为由拒绝支付。这种情况大量存在不但对债权人保护无助,而且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影响经济秩序,所以我国刑法中对于以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的合同诈骗,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制裁,从某种程序上维持了交易安全和经济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

2、 我国民商立法中对滥用法人格的否定理论

  如上所述,如果民事上权利保护不足,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人格否定问题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和问题解决的难点。所以,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明确在法文中引用了人格否定理论。我国《公司法》第23条对股东这种人格混同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规定了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理论,这种理论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意为,否定公司独立人格,推翻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颠覆性地将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理论给予否定。

3、 滥用法人格救济措施

  这种人格否定理论规定,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界线,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实践中查实公司出资人或发起股东未足额或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或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对于我国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形式,公司注册时财产权与个人财产已经完全脱离,所以一人股东也同样承担有限责任,但对于一人公司由于缺少股东之间监督及内部结构制约,更容易造成人格混同现象,所以我国一人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则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对法人格否定理论的适用。

4、 我国公司法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和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义务和补足出资责任。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承担法律责任

1、公司管理层法定义务

  公司之所以能够经营由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掌控公司经营命脉,即出资人财产所有权脱离时,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归为公司所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本相互权限,相互制约,责权区分着管理经营公司财产,这一组织机构即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所以当股东出资到位后,最直接管理经营公司的非股东本身,而是由其授权或选举产生的董事和其他高管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无论如何这些人员均是完全向股东负责,客观的说向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很显然公司内部治理的好与坏,是否超出职权范围或侵害股东利益,乃至债权人利益,均是管理层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所以,我国公司法制度中规定了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违背这项基本义务,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管理层法律责任构成

  我国公司法中通过一个章节的立法表述,规定了管理人应忠于公司股东的义务,并且当公司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监事及公司股东可以行使诉权,甚至当监事和公司股不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赋予了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董事、高管应该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对于第三人可否主张权利未作明确规定,但公司利益即直接关系第三人债权人利益,所以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可以缓引公司法律制度以债权人为主体向公司并管理层主张权利。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可作为债权人主张侵权的法律依据。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义务和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3〕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和利用,我们对原《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23313628775465.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案卷)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 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结合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和利用,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卷是价格主管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设 备,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 卷的立卷、归档和利用;价格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案卷 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检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销案决定的案件,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章 立 卷

   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检查(调查)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 责任人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销案)后三十日内完成立卷并移 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案卷管理人员。
   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立卷责任人的立 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将其掌握的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销毁、隐匿 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入卷文书材料 以及卷内备考表组成。
   第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两卷(正 卷、副卷)。
   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制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 律意义的文书及其所附材料应当归入正卷;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 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请示、报告、批示、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 应当归入副卷。
第九条 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文书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检查(调查)通知书;
   (三)按照文书制作和证据提取的先后顺序排列询问笔录、现 场笔录(检查、调查)、检查(调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提取的证据较多,可以使用证据目录, 并将所有证据作为证据目录的附件入卷。证据目录的格式详见附 表;
   (四)按照文书制发时间排列: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决定书。价格垄断案 件的专用文书按照制发时间排列: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 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 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六)陈述、申辩笔录;
(七)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八)听证笔录;
(九)责令退款通知书;
(十)延期 (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书;
(十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
(十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送达回证、财物清单等辅助文书应当作为其主文书的附件,随 主文书一并入卷。
   第十条 副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内部请示、报告、批示、 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销案的案件 不分正、副卷,所有文书材料归入一卷,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入卷:
(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的处理决定;
(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材料。
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内文书附有多个 附件的,其附件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统一编 号。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 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及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四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制作卷内目录并填写案卷封皮上 “卷号”以外的其他栏目内容。
   案卷封皮和卷内目录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书写或 者使用计算机打印。
案卷封皮、卷内目录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已破损、褪色或者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 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的材料应当与原件一同入卷;
(二)入卷材料标准尺寸为 210mm?97mm。纸面过小的材料, 应当加贴衬纸;纸面过大的材料,应当按照标准尺寸大小折叠整齐;
(三)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并按照标准尺寸大小 折叠整齐;
(四)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
   (六)作为证据考查日期的信封,应当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并 保留邮票(戳),加贴衬纸。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装订成册。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 线的装订方法,装订应当整齐、固定,不压字迹,便于翻阅。 行政处罚案卷所含文书材料较多的,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超 过 200 页。
   第十七条 对于难以入卷保存的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可以拍摄、冲洗或者打印后入卷;难以拍摄、 冲洗或者打印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装入证据袋另行保存。
证据袋封面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三章 归 档

   第十八条 立卷责任人在完成文书材料立卷后,应当将行政处 罚案卷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十年。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永久保存:
(一)罚款数额巨大的;
(二)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
(三)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吊销执照、撤销登记的;
(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 1 亿元以上;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数额巨大的认定 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立卷 要求对行政处罚案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办理接收手续, 在案卷封皮上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卷号;不合格 的,应当要求立卷责任人重新整理装订。
    第二十一条 办理接收手续后,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 案卷置于规格统一的卷盒中,并在卷盒相应位置填写所存案卷的起 止卷号和保管期限。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卷的卷号按照结案(销案)时间编制, 编号格式为:“****年***价监(检)卷***号”。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正卷在卷号后加“(正)”, 副卷在卷号后加“(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 卷号后加“(简)”;销案的案件,在卷号后加“(销)”。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卷一经归档,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 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修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后,可以修改,并由案卷管理人员在卷内备考表中详细记录修改的 时间、内容和原因等信息。
卷内备考表的格式详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附有证据袋的,应当在证据袋上标 明对应的卷号,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处罚案卷及其对应的证 据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理。


第四章 案卷利用

   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 查阅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行 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七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调阅下级价格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八条 其他价格主管部门,各级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 办案需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行政处罚案 卷正卷;确需了解副卷有关内容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阅副卷。
   第二十九条 借阅人、调阅人归还行政处罚案卷时,案卷管理 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 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对受损文书材料进行修补,并在卷内 备考表中记录案卷受损、修补情况。
   第三十条 查阅案卷是指查阅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看、阅读 行政处罚案卷。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卷内的文 书材料进行摘抄或者复制。
第三十一条 借阅案卷是指借阅人将行政处罚案卷带出保管地点,到其他工作场所查看、阅读、摘抄或者复制。借阅一般不超 过三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第三十二条 调阅案卷是指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下级价格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调出查阅、摘抄或者复制。调阅一般不超过 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第三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 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行政处罚案卷或者泄 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
   查阅、借阅、调阅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行政处罚案 卷内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复制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
(二)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已有的;
(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
(四)将材料损坏、遗漏或者丢失,造成行政处罚案卷损失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处罚案卷面临损坏可能而不提前采取 措施,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行政处罚案卷内容的;
(四)不按照规定借出、调出行政处罚案卷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价格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卷的; (二)损毁、丢失行政处罚案卷的;
(三)涂改、伪造行政处罚案卷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布或者销毁行政处 罚案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价格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案卷立卷, 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归档和利用,可 以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实 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 年 6 月 22 日印发的《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附表:
1.案卷封皮
2.卷内目录
3.证据目录
4.卷内备考表
5.证据袋封皮



表 1
案 卷 封 皮

(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行政处罚

案 卷







          年 价监(检)卷 号()

案件名称
 当 事 人 执法人员 结(销)案
时间
保管期限
本卷共 册第 册




表 2
卷 内 目 录
序号 材 料 名 称 页次 备注



表 3
证 据 目 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起始页码 备注



以上证据材料附后。





表 4
                卷 内 备 考 表
案卷修补情况说明:

(本栏用于记载和说明行政处罚案卷的修补情况。因案卷保管、利用 等原因造成卷内材料破损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补,并记 录卷内材料破损及修补情况。每次修补,都应由修补人签名确认,注 明日期。)






卷内文书材料修改情况:

(本栏用于记载和说明卷内文书材料修改情况。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人审批同意,可以对卷内文书材料进行修改,案卷管理人员应当详细 记录修改的时间、内容和原因等信息。每次修改,都应由修改人签名 确认,注明日期。)


表 5
证 据 袋 封 皮

(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行政处罚
证 据 袋




    案卷号 年 价监(检)卷 号
  证据袋编号

 证据袋存放地点

     证据 提取
序号 提取地点 提取人 所证明的主要内容
名称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