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化解社会风险,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13:08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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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化解社会风险,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冯兴吾 刘文辉
(宣城市公证处) (中共宣城市委党校)

摘要:介绍了有关社会风险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当前社会风险的特点,提出了我国防范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关键词:社会风险 构建 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论断,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是我党第一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这不仅仅是量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一次认识的升华,它是我党在人类历史发展经验基础上对几十年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积极化解社会风险、确保社会稳定有序安全运行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
一.有关社会风险的理论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经济因素、技术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等方面的原因而可能引发的社会失序和社会动荡。上世纪80年代在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社会差距越来越大,社会利益冲突越来越趋向激烈的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关注“风险社会”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他在《风险社会》首次系统地阐述了风险社会的思想,他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人类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他认为“正像19世纪现代化消解了封建社会的结构并且产生了工业社会,今日之现代化正消解工业社会并且正在产生另一种现代性”,他指出“工业社会的中轴原理是分配财富,分配好处;而风险社会的中轴原理是分配坏处,分配危险”。
纵观有关社会风险理论,其主要观点是:首先,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日益复杂化,特加是全球化和信息化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了无数的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无数的风险,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是利害两重化。其次,较之传统社会风险,现代社会风险范围是多方面的、传播是全球性的,它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扩散并传播到整个社会甚至是全球;它的涉及的范围是广泛的,既有政治风险也有生态环境风险和金融风险,甚至是恐怖袭击风险,因而它既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既是本土的,也是全球的。第三,造成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的畸形增长、技术的片面发展、社会结构的畸形化、贫富差距的扩大、政治体制的不合理等都可能是风险的形成原因。第四,社会风险在政治上是对现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的一大挑战,它要求对现有的政府体制进行重新调整和整合。第五,社会风险有浅层和深层之分,社会结构方面的风险是属于深基础性的和深层性的。

二. 当前我国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整个社会的利益结构和阶层结构都处于急剧的转型时期,这种利益结构和阶层结构的剧烈变革导致了社会阶层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特点。伴随着这种变化的同时是社会各阶层之间产生的大量的利益矛盾甚至是利益冲突,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整个社会的发展处于关键临界点,如近年我国由于征地、城市拆迁、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冲击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并逐年增多,1993年至2003年月10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均增长率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同时群体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的人员趋于复杂,扩大到多行业、多系统、多地区;更为严重的是事件的组织化倾向趋于提高,行为方式趋于激烈,聚众阻塞交通的事件占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2003年达3100起;冲击党政机关事件逐年递增,2000年是2700起,2003年平均3900起;另据国家信访局统计,仅仅2003年严11月份,就接待来访5274批次/11926人次,比例2002年同期分别增加139.29%和227.10%;同时我国近年 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抢劫、凶杀等案件上升,治安问题严重。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已面临着严重的社会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起的,是一种深层的风险。历史经验表明在这种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引导的好国家可以进入黄金发展期,顺利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引导的不好将会引发政局不稳、社会失控、最终断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并使整个国家长时期陷入动荡混乱中,也就是人们说的“拉美陷阱”。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化解社会风险,使我国顺利度过风险期,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在短时间内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种转型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研究这个时期的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我国当前的社会风险,找到化解社会风险的方法。
1.由于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我国转型期的社会呈现出社会风险不仅波及面广且多种风险并存的现象
弱势群体的出现是我国社会中一个是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期都会有社会的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但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弱势群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而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群体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呈现出明显的弱势化趋势。中国的实际贫困人口据估算达到2.2亿,其中城市人口有3000万,农村和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共有近2亿,这其中的大部都是工人和农民。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民的收入曾有过大幅度的增长,但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农民的收入增长长期停滞不前,负担却逐年加重,原本缩小的城乡差距又逐渐扩大,据有关专家估算我国现阶段的城乡差距达到6:1,高居世界之首,已超出了改革开放前的城乡差距,相当部分的农民生活陷入窘迫之中。工人阶级中最具代表性的产业工人相当多的人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下岗失业,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生活艰难。不仅如此,工人和农民的基本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据调查我国民营企业中80%以上的都有工作时间超时的情况,有的甚至每日工作达16小时,节假日加班也得不到应得的加班费。由于有的企业只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不管工人的死活,致使工人的劳动保护条件极差,使生产事故的数量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其中尤以煤炭企业为甚,甚至被人们视为“以血换煤”;同时我国的职业病的发病率近年呈大幅上的势头,2005年4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10届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国际会议”上,卫生部的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与此同时,工人和农民的社会政治地位也明显下降,逐步被边缘化。他们在各级权利机构的代表比例逐步减少,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逐步降低,在维护自己群体利益时的声音极其微弱,对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由于我国社会的主要群体呈现弱势化趋向,因此它使我国在转型期的社会风险呈现出波及面广且多种风险并存的现象。它严重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造成了社会各群体之间的隔阂、抵触和冲突。
2.我国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是0.28,是当时世界上贫富差距较小的国家,但到1990年全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达到0.343,2000年就已达到0.417,已超出国际公认的0.4的标准,据财政部科研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已高达0.458。再从金融资产来看,据有关统计数据,按居民金融资产拥有量排序,拥有金融资产最多的20%的居民家庭占有居民全部金融资产的55.4%,而最少的20%的居民家庭仅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1.5%,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2002年上半年,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10%的最低收入的家庭只占有1.4%,与此相对应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富者极尽豪华奢侈,上亿的豪宅是照样有人购买,世界上豪华消费品在中国的销量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部分困难群体连基本的生活、医疗和子女的教育费用都难以承担。这些都表明改革开放仅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幅度过大、过快,已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适度的差距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过大的短时间内形成的巨大的贫富差距能够严重地影响社会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出现贫富之间的对立和不满,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良性运行;并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使人们对现有社会各项政策缺乏认同感,这也是我国当今存在的改革阻力加大、动力不足、改革的主体缺失的现象 的重要原因。
3 我国精英阶层开始结盟,并已开始企图影响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
所谓精英阶层结盟是指掌握了大量政治资源和经济财富以及知识界的权威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充分利用自己的重要影响力极力排斥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国内外各国的教训表明如任由精英之间进行利益结盟,将会对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精英阶层已开始结盟并出现精英阶层企图垄断话语权,影响社会经济政策制定的苗头。每当我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开始影响到他们中间部分人的利益时,另一部分人总会利用他们的影响力企图改变,如当中共中央决定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时就有人说“适当腐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当中共中央强调在企业改制中要保护好工人利益就有人说经济的发展要不可避免的牺牲一代工人的利益;当大多数群众为高涨的房价苦不堪言,中央决定稳定房价让居者有其屋时,有人竟说房价不算高、穷人没必要买房;房价的下跌会导致我国经济的崩溃,竭力反对中央关于稳定房价的政策;一些经济学家利用各种机会为同自己有利益的行业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更是路人皆知。这些都表明中国的精英阶层已开始结盟,他们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造成市场的畸形发展;他们把自己的获益建立在其他阶层的利益受损的基础这上,加深了社会的隔阂和矛盾,损害了社会各阶层利益互惠互利的局面。
4.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严重失调
我国自改革开放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增长,GDP已翻了几番,社会财富也有了巨大的增加,但是关系到普通群众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等民生问题的社会事业发展却严重落后于经济的增长,形成了有增长无发展的现象。社会保障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是社会文明公平的标志,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但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资金缺口大的问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平等,实现社会上下阶层流动的稳定器,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是一切公平的起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教育改变命运”,但当前由于我国对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造成了我国教育资源的严重稀缺,而且原本就稀缺的教育资源更过度的向城市倾斜,在城市却过度向名校、重点学校倾斜,更有甚者有人将教育当成一个盈利的产业来办,违背了教育的基本功能,造成了我国当前教育极端不公平。农村因经济问题使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出现反弹,失学日渐增多;我国的高等教育收费已超出了我国大多数居民的承受力,有学者指出我国当前每个大学生每年要花费10000元,而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年均纯收入分别为9422元和2936元,供养一个大学生需要一个城镇居民4—2年的纯收入,需要一个农民13—6年的纯收入,正因如此,部分已考上大学的青年因不堪经济重负而放弃了继续深造的机会,据统计近年大学特别是名牌大学中农村学生和城市困难家庭的学生是日趋减少,现在,城市人口拥有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的3.5倍、16.5倍、55.5倍、281.55倍、323倍。教育的不公平已成为我国最大的不公平,以至于联合国主管教育权利事务的特别调查员来华考察,离开时,她抛下一句把所有闻者当场噎住的评价:“在保证教育权利方面,贵国连非洲的乌干达都不如!”我国对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长期偏低,导致相当群众有病不敢看,出现了了“看病难”的现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相当严重。我国1998-2000年卫生保健的公共支出仅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1%,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是4.1,南非是5.5,伊朗是4.4;2003 年度,全国卫生总费用中,有56%是居民自负,27%是社会负担,政府投入仅占有17%,人们享受的医疗保障甚至低于计划经济时代。根据卫生部组织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48.9%的群众有病不去就诊,有29.6%应住院而不住院,而且全国有80%的医疗服务资源集中在城市,占人口多数的农村缺医少药的情况仍较为严重,全国有44.8%的城镇人口和79.1%的农村人口没任何医疗保障。这一切都说明我国大多数群众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严重落后于经济增长的现实不仅让广大的群众没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加剧了群众基本民生问题的严重性,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三.化解社会风险的思路和举措
如何化解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它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无法化解社会风险,就无法实现社会和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无从谈起。化解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新思路和新举措。
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是硬道理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在总结国内外关于发展问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思想和指导方针,它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重大发展,反映了我党在发展问题上认识的升华。“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只有坚持发展才能使生产力不断提高才能使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增加,才能为化解社会风险提供物质保证,因为贫困是产生风险的温床,一个贫困的社会绝对不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因而化解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不断提高生产力不断丰富社会的物质财富。但是一个少数人富裕大多数人贫困的社会绝不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同样是一个充满社会风险的社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要统筹兼顾,实现社会经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消除不协调、不均衡、不平等的现象,以新的发展思路实现社会经济、人与自然的又快又好的发展。因此,化解我国当前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发展;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坚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改革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改革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解放生产力,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为指导,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这一指导思想在当时经济相当落后、平均主义盛行、大锅饭严重的情况下,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也产生并积累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形成一些社会风险。为了化解当前的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的改革观。其基本内容是:首先,不论是发展生产力或是解放生产力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绝大多数的人民受益,要保证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第三要保证少部分利益受损的要得到足够的补偿
3. 坚持公平和效益并重,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它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它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使社会陷入分裂和对抗中,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否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是一个政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只的这样才能体现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才能化解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才能稳定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切实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制定各项政策和开展各项工作指导原则,必须坚持效益和公平并重,不能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益也能不为了效益而丧失公平,因为失去效益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丧失公平的效益最终会因社会风险的出现而使效益丧失。在我国已出现社会风险,公平成为社会的热点的情况下,党和政府要坚持公平效益并重的方针,必须在“访贤问能”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的“访贫问苦”,要保证社会各个阶层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政府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手段保证社会各阶层公平发展的权利,要防止一个阶层的受益是建立在另一个阶层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政府要实实现职能转变,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为公众提供各种公平的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服务,要防止政府的“错位”和“越位”,坚决杜绝政府与民争利;政府要积极扩大就业,保证工者有其岗,耕者有其田;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理直气壮的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为相对于资本劳动者总是弱者,弱者总是需要特别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使广大人民安居乐业,才能化解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和谐。
4. 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正处于剧烈变革中,并且日益呈现出社会阶层多样化和利益主体多样化的特点,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正是引起我国储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重要原因。要防范社会风险,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适应社会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社会管理的规律性,根据新的社会现实,大力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包括利益协调机制、社会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以及危机处理机制在内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实现社会各阶层的良性互动、和谐相处。
建立和健全利益协调机制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一是要建立能够满足社会各阶层需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党和政府要提供让各个社会阶层都能表达各自利益需求的机制,要防止个别强势阶层垄断利益表达的话语权,要尽快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协商谈判制度等科学化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二是要大力培育各种非政府组织,如各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民间维权组织,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是是社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非政府组织、企业和政府被视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政府要支持非政府组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代表各自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要为他们的利益要求的表达提供制度保证。
5.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社会安全网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的安全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让人人具有安全感,可以实现社会公平,化解社会风险。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现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是其最为核心的部分。但是它也存在着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障资金不足等问题,目前还只有大约超过总人口10%的民众,能不同程度地享受到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为了化解社会风险,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实践。建议国家加快推进《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的立法进程,二是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国务院要出台明确的规定,对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提出比例要求,对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对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同时要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方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三是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让更多的人在养老、失业、医疗、以及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绝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只有更新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改革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切实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协调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各阶层共享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积极有效地区性化解社会风险,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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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欧达成第五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欧达成第五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成都、武汉、西安、广州市外经贸委,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计算中心,各有关总公司:
中国与欧盟双方于95年12月13日在布鲁塞尔就中欧第五个纺织品贸易协议达成一致,并草签了协议。新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设限水平问题:新协议96年限额水平比95年平均增长2.51%,96-97、98年的平均增长率即按95年1月1日签署的一揽子协议中修改的年增率2.65%,96-98年配额设限水平见附件一。
二、灵活条款水平:新协议的灵活条款水平分别为:预借1%-5%,结转3%-7%,2、3类间的类转为转入类别的4%,1类到2、3类间类转为1%,4、8类之间的类转为4%,一、二、三组到二、三组的类转为6%,每年预借、结转、类转累加不得超过17%。
三、原料供应问题:在新协议中,中国承诺,每年为欧盟商人供应原材料的品种及最低数量为:
生丝:4,300吨 兔毛:3,600吨
废丝:3,700吨 羊绒:550吨
对羊绒的供应中国承诺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给予欧盟商人以优惠的考虑。
四、其它经济条款,如外部加工配额,工业家配额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和扩大,欧洲博览会配额也保持了原有的数量。
五、其它没有改变或涉及的各条款,将自动转入新协议。
六、协议附件1中的商品协调分类制码(H.SCODE),因技术分类原因,在第四个协议(92-95年)基础上少数类别有变化,详见附件二。其它类别不变。请注意按修改后的H.S.CODE成交并签发证书。
另外,双方还就非法转口问题达成了一致:欧方分三批向我提供原产自中国并通过第三国或地区转口欧盟国家的“非法转口”案例232个,涉及4类15,376,194件,6类304,040件,7类20,016件,8类15,438件,78类9,000件(2000公斤

),要求等量扣减我配额。经我据理力争,最后双方同意经双方确认为中国原产地的案例,可等量扣减95年同类别配额,扣减配额类别、数量如下:4类13,077,778件,6类121,904件,7类20,016件,8类15,438件和78类9,000件(2000公斤

)。
上述案例涉及辽宁、山东、青岛、广州、深圳、宁夏、江苏、宁波、厦门、广东、武汉、海南、上海、湖南等口岸,我部将相应扣减有关省市的配额。扣减数量另行文通知。
请你们将此文内容速通知有关出口企业。
附件一 96-98年配额协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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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单位| 96年数量 | 97年数量 | 98年数量 || 类别 | 单位 | 96年数量 | 97年数量| 98年数量 |
|--|--|-------|-------|-------||-----|----|-------|------|-------|
|1 |吨 | 3,642| 3,715| 3,790|| 18 | 吨 | 5,269| 5,427| 5,590|
|--|--|-------|-------|-------||-----|----|-------|------|-------|
|2 |吨 | 28,703| 28,761| 28,818|| 19 | 千件 | 92,479|95,254| 98,111|
|--|--|-------|-------|-------||-----|----|-------|------|-------|
|2A|吨 | 3,706| 3,713| 3,721||20/39| 吨 | 8,592| 8,828| 9,071|
|--|--|-------|-------|-------||-----|----|-------|------|-------|
|2N|吨 | 1,386| 1,388| 1,391|| 21 | 千件 | 15,364|15,749| 16,142|
|--|--|-------|-------|-------||-----|----|-------|------|-------|
|2G|吨 | 1,915| 1,919| 1,923|| 22 | 吨 | 14,890|15,411| 15,951|
|--|--|-------|-------|-------||-----|----|-------|------|-------|
|3 |吨 | 5,682| 5,796| 5,912|| 23 | 吨 | 10,214|10,520| 10,836|
|--|--|-------|-------|-------||-----|----|-------|------|-------|
|3A|吨 | 707| 721| 735|| 24 | 千件 | 37,044|38,340| 39,682|
|--|--|-------|-------|-------||-----|----|-------|------|-------|
|4 |千件| 75,243| 76,221| 77,212|| 26 | 千件 | 4,945| 5,020| 5,095|
|--|--|-------|-------|-------||-----|----|-------|------|-------|
|5 |千件| 23,586| 23,940| 23,299|| 28 | 千件 | 59,488|61,272| 63,110|
|--|--|-------|-------|-------||-----|----|-------|------|-------|
|5A|千件| 219| 222| 225|| 29 | 千件 | 10,079|10,381| 10,692|
------------------------------------------------------------------

------------------------------------------------------------------
|6 |千件| 24,787| 25,221| 25,662|| 31 | 千件 | 61,427|63,270| 65,168|
|--|--|-------|-------|-------||-----|----|-------|------|-------|
|6S|千件| 1,080| 1,099| 1,118|| 32 | 吨 | 3,720| 3,831| 3,946|
|--|--|-------|-------|-------||-----|----|-------|------|-------|
|7 |千件| 11,888| 12,067| 12,248|| 33 | 吨 | 22,115|23,111| 24,150|
|--|--|-------|-------|-------||-----|----|-------|------|-------|
|8 |千件| 16,705| 16,956| 17,210|| 37 | 吨 | 11,992|12,592| 13,221|
|--|--|-------|-------|-------||-----|----|-------|------|-------|
|9 |吨 | 5,494| 5,631| 5,772|| 37A | 吨 | 3,554| 3,732| 3,918|
|--|--|-------|-------|-------||-----|----|-------|------|-------|
|10|千双| 67,820| 70,533| 73,355|| 68 | 吨 | 17,066|17,663| 18,282|
|--|--|-------|-------|-------||-----|----|-------|------|-------|
|12|千双| 26,308| 27,097| 27,910|| 73 | 千件 | 5,101| 5,203| 5,307|
|--|--|-------|-------|-------||-----|----|-------|------|-------|
|13|千件|464,431|469,076|473,766|| 76 | 吨 | 6,070| 6,374| 6,692|
|--|--|-------|-------|-------||-----|----|-------|------|-------|
|14|千件| 10,177| 10,533| 10,902|| 78 | 吨 | 24,125|24,848| 25,594|
|--|--|-------|-------|-------||-----|----|-------|------|-------|
|15|千件| 13,993| 14,413| 14,845|| 83 | 吨 | 7,086| 7,299| 7,518|
|--|--|-------|-------|-------||-----|----|-------|------|-------|
|16|千套| 14,909| 15,207| 15,512|| 97 | 吨 | 1,751| 1,813| 1,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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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变化后的有关类别H.S.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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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22日

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1年5月1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综合协调、政策指导、监督和服务等日常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综合执法、审计、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由审计部门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征收人收取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房屋征收实行人民政府决定制度。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房屋手续。

  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上述评估结果形成报告,并做出风险存在、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给房屋征收部门。

  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在评估风险预警评价建议转化为可实施前,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开展实物量调查。实物量调查应当收集原始房屋的影像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历史状况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存档。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不得少于30%。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复核、监察部门实施行政监察。实物量调查的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社会监督。

  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在±2%以内的,按照核查结果价值总额2‰对实物量调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奖励;实物量调查结果与核查结果差额比例在±5%以上的,由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对核查部门按照差额部分50%的比例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实物量核查结果提出异议并向审计、监察机关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二)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期限不得少于3日;

  (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入房屋征收补偿部门专用账户。

  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预期风险处置经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由金融机构凭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金融机构应对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自拨付之日起5日内将支付明细向房屋征收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立即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目的和依据;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点和范围;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方案;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名称;

  (五)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六)不服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咨询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法规政策依据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八)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告发布时间;

  (九)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县(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户口迁入、分户,但是出生、结婚、现役军人转业或复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大中专毕业学生回原住地等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的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止违法抢建行为,不听劝阻的交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为主要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房产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产登记机关和社区人员应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房屋,不影响交通、消防、市容、规划、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他人生活,符合法定住房标准的,由房屋登记机关予以确权登记后,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按照住房保障政策安置。具体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省政府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目录中抽签选定,对拒不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抽签选定。具体办法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评估结果确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核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改建地段内实行期房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在改建地段外实行现房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99平方米、108平方米、117平方米、126平方米。允许误差±3平方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至少确定3种以上户型。

  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实行就近上靠政策,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补偿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无偿赠送。被征收人要求增加一个档次面积的,增加部分按上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售价的80%缴纳增室款。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结算。

  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未按照设计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的,被征收人不承担增加面积的费用,增加面积归被征收人所有;建筑面积不足的,在征得被征收人同意后,不足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

  对自政府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合法房屋产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可参照下列规定在各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制定奖励制度:

  (一)1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每户奖励15000元;

  (二)2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每户奖励8000元;

  (三)超过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采暖期内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剩余采暖期的采暖费额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租房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租房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过渡期超过27个月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8元标准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租房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有线电视、通讯设施需要迁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迁移费用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100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含误工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由补偿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补助费标准。

  第三十条征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予以补偿安置:

  (一)在征收范围内有办公、生产、经营用房;

  (二)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有合法办公、生产、经营证明。

  第三十一条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差价予以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建设规划确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三条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时购买该房屋产权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前已对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对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实行等价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征收具有部分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在公、私所有权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应当将补偿款提存或者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用住宅房屋实施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和实际正在营业的证明,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其营业设施、商品不可重置的,按实际损失额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安置,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据纳税证明或评估价格确定每月预期取得的利润额乘以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租房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交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产登记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予以注销登记。房产登记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部门代理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交付调换房屋之日起60日内为被征收人办理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市房产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办理。

  第三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先实施补偿、后实施搬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被征收人:

  (一)实施产权调换的,确定并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屋的地址、户型、面积和房屋产权证明;

  (二)实施货币补偿的,向被征收人提供提存补偿额的银行账户或者其他证券凭证;

  (三)实施安置补偿的计算依据;

  (四)不服房屋征收决定的司法行政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采取违法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征收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文件;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址和面积等材料。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提存公证。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签约情况、补偿情况、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定期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监察机关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程序实施征收与补偿的;

  (四)未按照应急预案或稳控方案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为了征收实施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阻碍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违法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合法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0年7月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以依据市政府令第146号征收与补偿,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