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进一步加强政法人才建设/林起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0:30:27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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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进一步加强政法人才建设

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林起雄

政法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任务,其人才问题是关系政法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试就我县政法人才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供商榷。
一、我县开展政法人才工作情况
近几年来,我县政法各级各部门着眼于客观实际和发展要求,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统筹各个层次、各个门类的人才需求,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优秀政法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政法人才总量进一步增大,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加强,干警的素质进一步提高,队伍的作风进一步改善,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为推动政法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牢固树立人才观念。政法各级各部门始终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放在各项业务工作的首位,明确意识到只有通过抓人才工作,调动广大干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全面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队伍的战斗力,提升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才能促进政法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政法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抓好各项业务工作首先要抓好人才工作的思路,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为政法人才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严格把好“入口关”。在引入人才工作中,政法各部门始终严把入口关,做到学历不够的不进,素质不高的不进,作风不实的不进。如2002年12月我县基层司法助理员收编前,县局仅有行政干警25名,为解决收编建所后人才严重不足问题,在对原有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精力充沛、符合条件的司法助理员进行收编的基础上,采取了招收公务员和从其他行政部门调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务员,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至今共招收了12名年纪轻、素质好的公务员,进一步增强了队伍的活力。
三是大胆培养使用人才。第一,用人所长。对有一已之长的干警,克其所短,用其特长,将其放在合适的岗位,使他们的才干得到充分发挥。如2003年10月份,有一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为了让他的特长得到发挥,便立即将他调进机关相关科室任负责人,让他的作用和才干得到较好地发挥。第二,科学用人。首先是坚持任人唯贤,冲破思维定势的束缚,对德才表现较好、工作负责、经验丰富、业绩较突出干警,大胆启用。其次是拓宽渠道选人,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2003年,县检察院对院内的科室,除由县委任命的以外,把其余科室职位都拿出来实行竞争上岗,使优秀人才在竞争中找到自己适合的岗位。再次是敢压担子。针对政法部门以往论资排辈现象严重的情况,对年富力强的干警,不因为他们年轻而先予暂放,而是针对他们年富力强的特点,优先放到任务繁重的岗位上去锻炼,放到条件艰苦的环境中去磨砺,进一步激发队伍的活力。仅2004年就有4名年轻干警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
第三,舍得投入。作为山区省定的贫困县,我县政法各级各部门的经费十分有限,但就是在这种现状下,政法各级各部门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定期选送干警到省、市、县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各类在职教育,以此不断改善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近两年来,政法各部门每年都要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人才培训,为人才的培养提供有力的物质保证。
二、人才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县的政法人才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人才工作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才总量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稳定形势越来越复杂,要应对这些困难和问题,警力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县的警力非常有限,远远不能适应政法工作的需要。以公安机关来说,全县共有36万左右的人口,而干警只有223人,平均每1000人中还不到一名公安干警,在机关内部有的科室只有1名干警,严重影响公安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高素质人才短缺。从干警学历来说,目前全县现有政法干警中,全日制政法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的只有1人,其他的大都是通过函授、远程教育、电大学习等取得相关学历;从干警专业素质来说,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有一部分干警还不能完全适应岗位需求,以致有的单位出现了“三分之一的人能干,三分之一的人跟着干,三分之一的人站着看”的现象。
三是人才结构布局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从政法专业院校毕业的干警较少,非政法专业的干警较多,计算机、文秘、财务等方面人才严重不足;从分布情况看,基层特别是办案一线岗位人才缺乏;从年龄布局看,现有专业较强部门的骨干力量相对较少,且存在断层的现象。
四是人才流动性不大。政法各部门之间、政法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上下级政法部门之间交流调整太少。以我县来说,近几年来,除部门领导提拔到外县任主要领导以外,政法副职领导几乎没有交流,其如有变动,则只在部门内部分管工作或科室进行调整,至于普通干警的交流除调到沿海地区的以外,基本没有变化,难以激发队伍的活力,进而影响工作的开展。
五是进出口不畅。畅通进出口是多年来一直提的话题,但除在进口上做了规定以外,对出工不出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以及不服从领导等的干警,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得对这些干警很难通过组织措施进行处理或调整,即清理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资格制度,都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六是少数政法干警职业道德水平、执法水平不高。政法队伍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违纪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仅在2003年一年,我县就有两名政法干警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其中一名还被判了刑。
七是对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不足。虽然有投入,目前政法机关由于经费紧缺,大部分经费投入用于解决硬件设施和案件办理上,用在人才队伍建设上的经费总体上还相对不足。
三、人才工作对策
1、要切实提高人才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上级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政法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紧紧围绕增强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这个中心任务,大力冲破一切妨碍人才迅速成长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一切束缚人才施展才华的体制障碍,着力改变一切影响人才创业创新的氛围和环境,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工作效率高、让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
2、要切实加强对政法人才工作的调研。针对人才数量不足、高素质人才短缺、结构布局不尽合理等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调研,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提出相应工作措施。 一是大力推进“人才集聚工程”。树立“才为我用”的观念,进一步拓宽人才发展思路,实行“进人”与“进才”并举,通过加强人才载体建设,创新人才发展方式等,把各类政法人才集聚到政法各项事业中来,努力实现人才结构与政法事业协调发展。二是积极实施“人才开发工程”。按照上级及政法实际工作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才资源潜能,发挥现有人才资源最佳效益。既要重点抓好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又要根据推进我政法工作协调发展的需要,大力培养和开发高层次实用人才。
3、要切实加强政法人才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根据人才成长规律,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和支持方向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优秀拔尖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继续坚持政法战线对各级领导人才的特殊要求,严格政治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突出能力,用业绩选人,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一要继续加大学习教育培训力度。要改革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重点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的转变,坚持把领导人才、业务骨干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作为培训重点,优先予以安排。要坚持创建“学习型政法机关”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性机制,努力培养更多的高、精、尖人才。要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通过开展轮岗锻炼、实战训练和岗位练兵,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和岗位标兵。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要加大投入,继续实施人才发展战略,设立专项经费,遴选一批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潜力的优秀年轻干警予以重点扶持。
二要继续加大交流轮岗的工作力度。首先要加强干部交流前的需求调查,充分了解对骨干人才的需求,做到按需选派。其次要调整交流干部的结构,在选派干部的同时,加大短缺人才交流的规模和力度,进一步强化交流效果。三要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的交流轮岗。对政法干部特别是政法领导干部实行部门轮岗、异地交流、上下交流,保持政法干部的合理流动,整合警力,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总体水平。
三要继续加大重点人才培养力度。要加大政法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力度,将靠得住、有本事、群众基础好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要定时定期选派这些干部到上级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思想及业务素质。要完善考核,及时这些重点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要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试用期制和任前公示制,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对不适合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调整、充实,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
4、要切实完善政法人才管理机制。一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和中组部、人事部的招录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进一步严格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择优录用人才,优化各类人员配置,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要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对分布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民政五大系统各专业的人才,继续试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部门的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各类人才的成长规律,促进各类人才健康发展。三要加强分类分级考评,建立以绩效为核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创新并完善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考核机制,实现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由单纯的数量评价向更加注重质量评价的转变。四要健全劣汰机制,通过过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和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等措施,依法清理不合格人员,增强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队伍的活力。五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在提高人才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的同时,完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六要加强保障机制建设,积极改善政法人才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装备条件,增加政法事业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
5、要切实加强政法人才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规划,构建科学合理的优秀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促进优秀人才的可持续发展。要继续在广大干警特别是政法各级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加大做好政法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力度,用党的十六大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政法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的理念,继续推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政法人才工作放在事关全局发展的重要位置来抓,摆上应有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搞好组织推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克服形式主义,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整体推进,促进政法人才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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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9号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项目、政策性破产项目等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执行单位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债专项资金贴息和补助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项目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督查的主要任务是督查项目执行单位对已经批准的项目方案、协议的实施情况,重点技术改造、债转股、兼并破产政策的落实情况,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重点督查有无擅自改变改造内容和标志性目标;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采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单位有无违规暗箱操作、中标单位有无转包、违规分包的情况。

  (二)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重点督查开立和使用国债专用账户情况,项目国债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情况,有无截留、挪用国债资金情况。

  (三)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重点督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落后设备淘汰情况。重点督查企业承诺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否淘汰。

  第五条 对债转股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方案的实施情况。重点督查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署债转股协议,是否按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额度实施债转股。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制的情况。重点督查债转股新公司注册登记前的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债转股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三)职工分流和扭亏脱困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督查企业职工下岗分流任务是否落实,应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是否淘汰,扭亏脱困目标是否实现。

  (四)地方政府配套政策落实情况。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对债转股企业承诺的配套政策是否兑现,政府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是否落实,是否减轻企业负担。

  第六条 对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破产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重点督查破产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有无假破产、真逃债等违规行为;宣布破产后,企业是否仍按原有机制在原地继续生产、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机器设备未予销毁等违规情况。

  (二)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和处置是否合法真实。重点督查破产财产是否完整移交清算组,处置前是否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是否按规定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破产财产处置时,是否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方式为主,按市场价格进行转让,有无私分转移等行为。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情况。重点督查职工安置费用的筹集渠道和安置费用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职工是否按规定得到妥善安置。

  (四)破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破产企业所在地政府承诺的破产补助资金是否落实,所在地政府破产工作领导机构是否健全,有无确保稳定的方案措施。

  第七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转股项目、政策性破产项目的督查工作,内设企业监督局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的执行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内设相应机构,负责对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债转股项目和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督查。根据需要,国家经贸委可以对地方管理的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抽查。

  第八条 督查机构分期分批派出督查组,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实地督查。实地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和相关的财务资料;

  (三)查看项目现场,检查应淘汰、停产的设备处置情况;

  (四)听取与项目有关方面(包括财政、银行、工商、社保、法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五)听取员工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

  (六)要求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督查人员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干预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被督查的项目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应协助督查人员做好督查工作,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妨碍督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人员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提交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督查的项目执行单位概况;

  (二)项目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项目执行单位违规事实陈述;

  (四)对项目执行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技改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建议财政部门收回项目的财政补贴、银行停止对项目的贷款:

  (一)弄虚作假、骗套国债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的;

  (三)超过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擅自改变改造内容的;

  (四)新项目投产后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未淘汰的;

  (五)未按规定招标投标或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的。

  第十二条 债转股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有关方面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项目停止实施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国家债转股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规定,调整、修改债转股协议中违规条款的;

  (二)进行工商登记的新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化操作的;

  (三)地方政府未履行接收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和剥离的办社会职能承诺的。

  第十三条 政策性破产项目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逃废债务的;

  (二)宣布破产后仍按原有机制在原地继续生产,应淘汰的机器设备未予销毁或违规处置破产财产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安置费用的;

  (四)由于工作原因,造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报项目审核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该部门的项目审批,并建议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督查人员应依法督查,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督查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督查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被督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关单位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廉政纪律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监督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人民检察院,军委纪委、军事检察院:
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密切配合与协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建立联席例会制度。联席例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一方提出,可随时召开。联席例会由中央纪委负责召集,中央纪委分管案件的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案件的副检察长、监察部部长(或副部长)应参加联席例会。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反腐败斗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反腐败工作的宏观对策;讨论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研究需要协调的双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贪污、贿赂等经济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侵权、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例会制度,加强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协作与配合。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复印件)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情,应在移送前后对当事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受理,及时审查或进行必要的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案件侦结后,要将案件的处理结论(起诉、免予起诉、撤案情况)及时通报移送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对需要同时作党纪、政纪处理的案犯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包庇案犯、干扰办案的有关人员,应适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复印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对于检察机关尚未侦结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有关违纪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检察机关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
四、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及时转送属于对方管辖的有关举报材料。
五、对于查处有阻力或涉及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大案要案,经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商,可由一个部门为主调查,另一部门进行配合,必要时由联席例会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调查,对触犯刑律的,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六、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或移送检察机关尚未侦结的案件,一般不要公开报道,如需公开报道,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七、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要依法办案,严格区分违反党纪政纪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遇到问题不能协调一致时,提交联席例会协商,协商仍不能一致的,分别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