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女法警不足的思考与建议/张向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3:48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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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女法警不足的思考与建议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张向争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违法犯罪的案件日渐增多,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女性当事人的案件中需要配备相应的女司法警察,以便更好的完成审判工作。如在刑事案件中,对女被告人的提解、押送、值庭、看管,对女死刑犯执行死刑时的押解;在民事案件中,对女当事人的传唤、拘传;在执行案件中,对女被执行人身体的搜查;此外,在法庭审理、法官执行公务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秩序、阻碍法官执行公务的女当事人实施的拘留,以及对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采取强制措施等等,都需要有女司法警察来完成。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按不低于法警总人数的20%的比例配备女法警。而事实上,许多法院女法警只有一名,还有一些法院就没有配备女法警,本应由女法警完成的工作只好由男法警或法院女工作人员临时代替。而这样做有许多弊端:刑事案件中,当男法警看管女被告人时,女被告人常常利用上厕所之机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进行串供或自残、自杀甚至脱逃;在执行过程中,因为男法警不能对女被执行人、女性家属进行身体搜查,许多被执行人利用女性身体藏匿存单等有价票证以逃避执行;法院女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法警业务培训,对法警工作不熟悉,不能处置突发事件;有的女工作人员因为是临时代替法警完成工作,其责任心不强,容易让女被告人趁机串供、自残、自杀甚至脱逃。另外,让男法警或法院女工作人员临时代替女法警的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在全国法院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也应重视人民法院女法警不足的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法警队伍建设,解决女法警不足的问题,以更好的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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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信息产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6〕112 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布置的“推动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与整合,促进部门间政务协同”的工作任务,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促进银行和电信企业业务发展,提高社会诚信水平,针对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等有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与信息产业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信息共享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遵循“由易到难,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可从共享企业和个人欠缴电信费用信息起步,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发挥征信体系为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的功能;可在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省市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国推广。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工作量大,涉及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的各地分支机构,在单位内部又涉及到不同的业务部门。对此,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参与试点,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考虑参与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试点方案报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备案后实施。

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各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四、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依托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重要的基础设施。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