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王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3:47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

王颖

(南开大学保险系,天津,300071)


内容提要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本文一方面就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进行了澄清,确定成立和生效各自不同的要件;另一方面则对涉及到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易产生争议的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保险利益原则等实际问题进行了解析,并进而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看法。最后为本文的简短结论。

【关键词】保险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保险单 保险利益


ABSTRACT

The conclusion of an insurance contract which underlies the carry-out of the insurance business, is the precondi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ual relation. This essay mainly focuses on two controversial issues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namely, the formation and validity of an insurance contract. In the first place, this essay clarifies the respective nature and essential elements of the two issues, then, the essay discusses some practical problems such as the premium payment, issuance of the insurance policy and the doctrine of the insurable interests, which is easy to raise disputes in conclusion of a contract. And in the end, a conclusion is suggested.

Key words:Insurance Contract Formation of a Contract
Validity of a Contract Insurance Policy Insurable Interest

目次:

引言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2.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2.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三、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有关的几个问题
1.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间的关系
2. 缴纳保费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间的关系
3. 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间的关系

结论

引言: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1]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2],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化肥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化肥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市字(2000)第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化肥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其特点及使用注意事项。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做好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发放工作。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化肥买卖合同(GF-2000-0102)(略)
2.农药买卖合同(GF-2000-0103)(略)
3.家具买卖合同(GF-2000-0105)(略)
4.粮食买卖合同(GF-2000-0152)(略)
5.棉花买卖合同(GF-2000-0153)(略)
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略)
7.房屋租赁合同(GF-2000-0602)(略)
8.柜台租赁合同(GF-2000-0603)(略)
9.委托合同(GF-2000-1001)(略)
10.行纪合同(GF-2000-1101)(略)
11.商品代销合同(GF-2000-1102)(略)
12.居间合同(GF-2000-1201)(略)
13.赠与合同(GF-2000-1301)(略)


2000年9月22日

关于发布《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等9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57号




关于发布《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等9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能力,加强环境管理,保护水环境,现批准《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等9项标准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9.pdf
  HJ/T 97—2003  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8.pdf
  HJ/T 98—2003  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6.pdf
  HJ/T 99—2003  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7.pdf
  HJ/T 100—2003 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1.pdf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3.pdf
  HJ/T 102—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4.pdf
  HJ/T 103—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665.pdf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